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1 23:53:21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集中制原则,规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化、公开化,强化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现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我站改革、发展、稳定,对治超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的围。

主要容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3、研究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4、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5、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及回复。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职工晋职晋级等事项。

6、职称评审、先进评选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2、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3、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50000元以上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围的具体支出,可不再开会研究。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负责制,站长和支部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支委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围

出席支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支委成员。根据会议容,相关各科室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支部书记确定。支委会由书记主持。

(三)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支委会和领导班子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中层骨干的任免推荐支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支委会和领导班子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办有关的规定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

(二)支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凡需支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支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支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随意缺席,因紧急事务不能出席须事先向书记请假。

)会议议题应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支部书记征集意见,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支委会必须增加议题时,由书记确定。

支委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治超工作的实际为基础,自觉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任何人不得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他工作。要认真贯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化、制度化。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由主管同志指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支委会双方人数接近时,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按多数人意见执行。支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位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表决方式为举手或票决。

)复议事项。凡前次支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会议要由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的会议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支部书记提出,由支委会决定是否再议。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各科室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支委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研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

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汇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给系统及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919

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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