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6 23:20:41

word/media/image1.gif

投诉答复意见书

投诉答复意见人(以下简称答复人)。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曲路。

法定代表人:龙泽玉,院长。

被答复人B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北路1号D栋。

法定代表人:林燕春。

因投诉人质疑答复人“A采购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项目招标公告”第8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一般资格要求8、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即投诉人认为答复人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向毕节市财政局投诉,现就投诉人的投诉意见答辩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投诉求的投诉。

一、投诉人质疑人主体不适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系对答复人公布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供应商才具有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的供应商指的是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组织或者是自然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本次参与投标的名单,投诉人并没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是适格的质疑主体。即投诉人仅仅是潜在投标人。

二、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潜在投标人对于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起,本次招标活动,投诉人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对于投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根据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布的招标公告1.8.3 “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5月18日10:00时前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并于当日10:20时前解密投标文件。”根据公示,投诉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提出质疑,也即2018年5月8日前提出质疑。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投诉人于2018年5月14日才通过邮政EMS方式向申请人提出质疑,明显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间。

三、关于投诉人公开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A采购校园安防系统设备项目招标公告1.5 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5.1 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1.5.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1.5.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5.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5.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1.5.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8 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1.5.9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5.10 出具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上查询截图;1.5.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上述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法、合理。

近年来,各地屡有发生的数起危及校园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让人们的目光再一次关注到“保障学子安全,构建平安校园”这样一个热点话题上,校园安全防范的建设面临着非常巨大的挑战。因此,建设一个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平台,协同科学、高效的人防、技防手段,用以威慑针对校园的违法行为,防范于未然,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答复人本次招标采购实施的是校园安全防范系统。事关我院数万师生安全,事关百年教育大计及千万学子平安成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投标人资格,合法、合理。

综上,答复人不存在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问题。

五、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公告截止后7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为投标截止前10日,法律效力层次来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因此,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投诉人投诉书中称答复人本次采购不属于工程纯属主观臆断,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平台,是以数字化校园作为基础,高清网络视频监控为主体,结合门禁等设施,系不可分割一体化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属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工程”的范畴。

基于以上几点,投诉人投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投诉。

答复人:A

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

质疑投诉答复意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