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9 20:03:14

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教育与处理相结合;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五、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违法收集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

()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农业行政违法证据,包庇、纵容农业行政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一)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对人商业秘密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不严导致错案的;

(十四)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十五)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十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离岗接受培训;

3、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单位;

5、行政处分

6、经济赔偿。

六、由于案件证据的判断使用认识不一,或因案后出现新的证据材料,使原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的案件,或由于与有关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认识不一而造成错案的,经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可不作为错案追究。

七、因案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集体讨论过失,或故意办错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认定后通知纠正或立案调查。

八、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按规定划分错案责任承担人,包括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和主持人等。

 九、造成错案经调查、划分责任后,由错案责任承担人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十一、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十二、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记过、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构成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可以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情节显著轻微的;

()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

()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

()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对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十五、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十六、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

十七、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部门。

十八、执法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十九、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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