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2 14:01:05

内部管理制度

xxxx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全所员工行为准则

1.1 注重自身修养,维护本所形象。

1.2 保持公共及个人办公区内整洁、安静。

1.3 言行文明得体,合法、合情、合理,不得作有损客户、同事及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1.4 上班期间不得串岗、聊天、吃零食、听音乐、打牌、下棋或有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言行等影响他人工作的事。

1.5 及时、主动接听电话,要客气礼貌,使用“您好,这里是天帆律师事务所,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是否要留言?”等文明用语,并在必要时做好记录。

1.6 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要求专职内勤人员外出处理个人事务。

1.7 对来访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询问有无预约,积极联系被找人员,主动递送茶水,礼貌送客。

1.8 信函签收人应立即通知收件人或主管人员。

1.9 爱护公物,杜绝公物私用,不得长时间占用或不合理使用公物,节约水电。

1.10 严格保守本所及其他员工的秘密。

1.11 员工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准则。

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1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严禁私自收案收费,不得超越规定范围收案,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费。

2.2 接待律师不得诋毁同行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3 接待律师不得向客户提出收案收费结论性意见,但应主动告知本所收费标准。收案收费由负责人审批决定。

2.4 审批人有权在计件收费标准的70%或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不低于标的额10%的范围内确定收费意见。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客户提出低于计件标准50%或比例明显过低于风险代理要求的,审批人应提请合伙人会议决定。

2.5 书面委托合同或顾问合同应与审批结果一致。收费应出具财务票据,且仅以财务票据为收费依据。在按规定审批、签订合同及收取费用之前,不得出具任何函件或提供法律文书。

2.6 其他应当遵守的收案收费要求。

违反收案收费制度的,业务审批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 财务管理制度

3.1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准确界定成本和收益,依法纳税。

3.2 财务负责人应在每月5号前向管委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解释或整改。

3.3 公共支出包括开办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注册费用、购置固定资产费用、税收、聘用人员费用、招待费、福利费、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3.4 所有收入均须入账,向付款义务人出具盖正式票据,并载明付款方式。本所不认可其他任何收款行为。

3.5 承办律师将收费票据交付客户的,应保证在三个月内收款到账,否则,应将票据收回缴销,未收回缴销的由该律师垫款到账。

3.6 财务人员应保证每月10号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有个人欠款应予扣除。

3.7 财务人员应在指定时间或见票当日办理公共支出及费用报销。

3.8 个人借款的,应经负责人批准。

3.9 其他应当遵守的财务制度。

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1 承办律师应在收到结案法律文书或发生结案事由后30日内完成结案归档工作。

4.2 结案时,承办律师应作办案小结,保证归档材料完整。

4.3 卷宗应按规定要求装订。

4.4 卷宗装订并由业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内勤统一编号保管。

4.5 归档卷宗不得外借;本所人员借用的,应经业务负责人批准。

4.6 其他应当遵守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违反业务归档制度的,业务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五、奖励与惩戒制度

5.1 根据《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奖惩办法》,对其他优秀个人和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制度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人员予以惩戒。

(1)、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本所职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本所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坚持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当给予奖励:

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产生显著成效的;

3.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业绩突出的;

4.为本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见义勇为,社会贡献成绩显著的;

6.其他表现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5)、本所对职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晋级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6)、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提出建议,合作律师会议决定。合作律师会议也可直接决定给予奖励。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7)、对成绩特别突出者,本所将事迹报上级主管机关,请求给予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等奖励。

(8)、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给予处罚: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违法乱纪的;

6.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9)、本所对职员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10)、违反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除给予所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1至3个月的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3至5个。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累计违章、违纪满三次的,除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3至6个月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5至15个。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多次违章教育无效的,除给予降级、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全年奖金,专职律师应扣除本所分配系数15至30个。

(11)、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师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12)、对记过、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3)、职员矿工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所有权解聘、辞退或除名。

(14)、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15)、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有服,可向合作律师会议申请复议一次,对合作律师会议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16)、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17)、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 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6.1 全所人员均由管委会根据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等次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6.2 执业律师年度内被投诉,且查实确应承担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6.3 执业律师未完成年度业绩考核的,评定为不合格。

6.4 非执业律师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

6.5 合伙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暂停合伙人权利一年,暂停合伙人权利期间享受聘用律师待遇;合伙人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按退伙处理;聘用人员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6.6 考核结果及奖惩记入员工档案。

6.7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合伙人会议处理决定。

七、风险告知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7.1 收案前应主动告知客户通常法律风险及客户询问告知其关心的风险,不得承诺结果,并在委托合同中确认已经告知风险。

7.2 如应告知风险但未告知而致客户发生误解订立合同或产生损失的,由接待律师和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7.3 收案审批人应严格审慎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

7.4 已收业务如有利益冲突情形,审批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避免客户遭受损失。如客户已经受到损失并由本所赔偿的,本所可向责任人追偿。

八、 办案制度

8.1承办律师应严格执行相关业务规程,如无规程规定的,遵守其他执业规定。

九、. 投诉查处制度

9.1 由合伙人会议行使投诉查处职权。

9.2 接到投诉后,合伙人会议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结论。

9.3 经查投诉属实的,应向投诉人告知结论并道歉,主动赔偿其损失;经查投诉不实或证据不足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进行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

9.4 投诉查处结果根据规定上报。

9.5 投诉被查实的,除有关部门及组织处理外,本所对被投诉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因投诉给本所造成损失的,被投诉人应当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十、 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制度

10.1 依法参加律师执业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

10.2 根据章程及其他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

10.3 如发生执业保险外的执业赔偿的,本所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及因赔偿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十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会议、培训、继续教育制度

11.1 本所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每名律师均应自觉更新知识,钻研理论。

11.2 业务例会时间由管委会决定。业务负责人组织并主持业务会议,安排研讨内容及需讨论的案件。有关事项和内容,应及时通知。

11.3 业务例会范围及内容:(1)通报收案收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理论知识;(3)讨论案件(通案);(4)制订业务拓展、维护及保证服务质量计划或方案。  

学习过程应有记录并分享给全所律师。

11.4 每位律师(含实习律师)均应参加业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请假应在研讨开始前提出并经业务会议负责人批准,请假事由仅限开庭、出差、个人及家庭特殊原因;不得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言行。

11.5 有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影响学习言行等情节的,业务会议负责人应予批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罚款数额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十二、 法律援助制度

12.1 所有律师必须无条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2.2 接到指派任务后,必须及时开展援助工作,及时取证,准时出庭。

12.3 办结援助业务后,必须在10日内小结并归档。

12.4 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援助义务,或履行援助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 聘用人员制度

13.1 实习律师、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不应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⑴五年内受过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负面信用记录未主动告知的;

⑵因故意违法被刑事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有犯罪事实的;

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⑷曾患重大疾病或者仍有影响工作的疾病尚未治愈的;

⑸存在人格障碍或者心理缺陷的;

⑹存在其他身体或者心理方面原因,不具备职位要求条件的;

⑺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资质或者专业技能的。

13.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或者不予续聘,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的终止实习协议,实习期已满的只据实出具实习证明、不予聘用:

⑴存在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⑵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⑶职务行为或非职务行为严重失当,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⑷未完成合伙人会议、分管领导或者指导律师交办的任务,造成一定后果的;

⑸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13.3  聘用人员招录与考核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管委会决定,聘用律师由管委会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14.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4.1 财务专用章仅限本所收款及银行、税务部门要求时使用,使用人必须在盖章处签名;其他事由需要使用印章的,一律使用行政公章,除公函、证明等不宜在盖章处签名外,使用人均须在盖章外签名。

14.2 行政公章使用应经批准方可使用,并应做好使用登记。

14.3 收款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

14.4 行政公章由内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现金会计保管,负责人印鉴由负责人保管。负责人印鉴只能用于与本所有关的银行及税务业务。

14.5 印章保管人必须保管好印章,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由保管人承担。印章交接的,必须有交接记录。

14.6 其他应当遵守的保管使用要求。

对违反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的人员,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十五、 内勤工作职责

内勤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坐班制,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15.1 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

15.2 收案登记、文档管理、业务统计等;

15.3 负责上级文件传达;

15.4 负责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15.5 管理保管公共财产;

15.6 负责发放各项律师业务文件资料、报刊;

15.7 办理律师人员的律师证、律师助理证、社会保障事宜(不含人事、劳动关系办理及其档案、会计凭证保管);

15.8 各种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

15.9 业务档案及其他行政档案保管工作;

15.10 负责保管行政公章、用印登记工作;

15.11 接待来访,处理来电,资料整理;

15.12 其他应当办理的公共事务。

内勤不履职或不当履职的,负责人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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