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
发布时间:2019-03-05 08: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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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内财教[2016]29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完善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意见
(内财教〔2016〕2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以及《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学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区外地方高校、自治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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