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知情同意书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2:22:54

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和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科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既是患者对病情严重程度、诊疗手术、麻醉方案、麻醉风险大小与益处、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麻醉前麻醉科医师必须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交待为需要麻醉的手术患者或有创诊疗的患者施行麻醉是麻醉科医师的职责、并说明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术前注意事项、麻醉方式、麻醉相关的有创操作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与并发症、术后镇痛的风险与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详细交待。有关风险交待时,决不能回避可能发生或存在的(包括潜在的)危险性,争取取得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的理解,同意拟采用的麻醉方法、相关操作与治疗,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3、《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ID号、病案号、病区、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并将麻醉知情同意书存放在病历中。

4、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或使用输血、血液制品)的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而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教部值班室,或院总值班批准。

6、为保障患者安全所进行的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有创操作,在术前也要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体现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可不单独签字,但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7、麻醉知情同意的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麻醉科医师办公室或其他院内场所。术中突发事件的告知可与手术科室医师共同完成,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容记录在《麻醉记录单》中。

麻醉知情同意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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