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发布时间:2018-12-09 20:07:18

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贷款人的权利:“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银行或信用社使用的借款合同一般都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它资产保全措施”;担保合同一般都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因此,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上述情形时,银行或信用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时即可以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直接从债务人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清收贷款。

  

  

  工作单位: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

  单位地址:临沂市解放路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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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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