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材料1
发布时间:2013-02-06 02:58:28
发布时间:2013-02-06 02:58:28
报案材料
报案人:陈明全,1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对***、***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5日经翠屏区小碑巷新易房介负责人***中介,报案人与***就转让宜宾市翠屏区衣服街58号2-5-12号房屋房折达成协议。约定王金龙将上述房屋永久转让给报案人,转让费为182800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000元,2011年4月13日付清余款,并办理交房手续。2011年4月13日报案人支付了余款179800元。报案人总共支付了王金龙182800元房款后,王金龙并未将上述房屋交付报案人。
报案人于是找到中介方***,在***的协调下,报案人于2011年4月26日与王金龙达成协议,王金龙允诺于2011年6月27日交房,否则退还报案人全部房款。其间报案人多方打听得知上述房产的产权人为天主教宜宾教区,承租人为杨启雄。2011年6月27日王金龙仍未交房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房款。
报案人认为王金龙既非产权人,又非合法承租人,将他人房屋转让给报案人,涉嫌诈骗犯罪,中介李兴华明知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均非王金龙的情况下予以中介同样涉嫌违法,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对王金龙、李兴华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责令其退还报案人全部房款。
此致
翠屏区公安局
报案人:***
2011年7月6日
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