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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13:50:5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30日,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三、指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购及领发。
四、负责受理辖区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相关投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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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十、对伪造、倒卖、转让、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证》专业人员,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查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件,确认新生儿在本单位出生,手续齐全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存档。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武装警察证件、港、澳、台地区护照或外籍护照,应在“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
”填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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