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发布时间:2014-03-11 16: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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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 1、应交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对查帐计征业户管理: 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不低于8%(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 (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不实的要依法追补应缴税款,退税或抵缴税款的,要经审核确认申报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 核定征收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建筑业 应税所得率 2000万(含)以下 8-20% 2000万以上 10-20% 2、核定征收业户的管理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异地施工企业管理 对外地企业承包工程,如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申报缴纳。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在开具发票时,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当地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登记、跟踪管理等各环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