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29 14:11:23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太平集团发〔2018〕8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太平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4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1.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5.1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1.5.2科学决策。注重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1.5.3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1.5.4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决策合规、合法。

2.“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2.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2.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股东机构和集团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1.2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1.3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2.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2.2.1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

2.2.2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

2.2.3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正职负责人职务的任免;

2.2.4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的确定;

2.2.5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集团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2.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3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设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2.3.1年度投资计划;

2.3.2融资、担保项目;

2.3.3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2.3.4养老社区项目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营销方案、项目经营期的年度营销计划等;

2.3.5第三方养老项目的受托运营管理、以公建民营形式承接政府办养老项目运营管理等。

2.3.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股东机构、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2.4.1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及委托投资业绩考核;

2.4.2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范围内以及公司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除外);

2.4.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2.4.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决策程序和规则

3.1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3.1.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3.1.2需要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1.3公司部门设置、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核定,所属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

3.1.4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的任前审批;

3.1.5公司各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职级晋升;

3.1.6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1.7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1.8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1.9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3.1.10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3.2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3.2.1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兼并收购、重大股权投资;

3.2.2公司及所属机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3.2.3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购置或自建职场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项目处置;

3.2.4对外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事项;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定期债务与公司债券;公司及所属机构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项目(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

3.2.5公司对外赠与(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对外赠与支出总额累计超过50万元;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3.2.6其他应提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3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3.1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3.3.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要部署和公司党委重要决议的举措;

3.3.3公司及所属机构新设、改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3.3.4公司及所属机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公司年度投资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3.3.5公司及所属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3.6公司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公司年度信息化预算总额,公司及所属机构重大信息化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方案以及重大变更;

3.3.7单笔金额在50万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下同)的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3.3.8单笔金额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运营支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已生效合同义务的除外)、日常资产采购和集中采购项目;

3.3.9购置或自建职场及其项目规划、项目方案、项目估算、项目概算等相关重大事项;房地产类固定资产项目处置;

3.3.10养老社区项目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营销方案、项目经营期的年度营销计划等;

3.3.11从公司外机构借入资金,单笔金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对外融资项目(不含债券质押式回购等日常交易);

3.3.12对外担保、抵押项目;

3.3.13资源整合中涉及公司所属各机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审批;

3.3.14对外赠与单笔(包括公益性捐赠、商业性赞助)支出超过10万人民币,或一个会计年度对外赠与支出总额累计超过40万的;

3.3.15单个合同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100万人民币的(依据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或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除外);单个资金运用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协议赔偿支出超过200万人民币的;被政府、监管机构或媒体高度关注的、社会影响范围较广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品牌声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诉讼案件;

3.3.16公司总经理确定的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3.4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总经理室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

3.5党委研究讨论是公司总经理室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总经理室作出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代替党委研究属于党委职责的重大问题。

3.6 以上“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超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范围的,还应根据集团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机构审批。

3.7“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必要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公司经营专业领域的事项,应先提交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涉案人员的处分处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先经公司纪委会讨论通过。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8“三重一大”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3.9“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一般应在决策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议程安排、议题资料等送达参会人员。

3.10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无正当理由,决策人员不得缺席决策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人员代为表决。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如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3.11“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在来不及召开现场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

出席会议的决策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3.12“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与决策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有利益关系的,决策人员应当申请回避,由会议召集人批准。决策人员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知情人员可提请会议召集人审核决定其回避。

3.1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14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和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3.15“三重一大”决策机构应制定议事规则,对决策范围和程序进行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地执行,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3.16 公司党委审议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严格遵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干部必须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4.决策执行与监督问责

4.1公司党委、总经理室领导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4.2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行政人事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和综合协调,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责任人汇报。公司党委带领全体党员和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4.3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结合年度考核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在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4.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5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会计等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机构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4.6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附则

5.1公司所属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效衔接,切实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

公司所属各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报公司审查批准。公司对各机构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5.2本办法由太平XX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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