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预案

发布时间:2020-10-13 00:26:28

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系统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操纵和消除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师生的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的分类,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不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都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埋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埋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 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 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埋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埋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都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⑴ 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⑵ 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⑶ 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觉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 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埋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教育系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心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故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峻阻碍师生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有效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学校月排查和安全周报等综合信息排查报送制度,准确预警、有效防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学校、街道、区教育局三级网格化分级治理机制。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模式。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立统一领导、决策科学、责任到人、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将危害操纵在最小程度。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通过开展学校专业人员的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完善与医疗机构的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操纵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六、应急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1. 应急指挥机构

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宝安区教育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在区人民政府和宝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科室长、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以下简称街道教育部门)要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要紧职责是:对事件做出初步推断;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按规定公布预警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宣传和监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区教育局学校安全治理办公室负责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抢救组、信息报送组、物资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各组的构成及其职责是:

①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列前面的科室为牵头部门,下同)、安全办、民管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综合信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通报工作。

②医疗抢救组:由安全办、群团办、事发街道教育部门、学校等部门组成。负责配合专业抢救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关注事态,预备扩大应急。

③信息报送组:由办公室、安全办、事发街道教育部门、学校等部门组成。负责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事件动态,按规定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市教育局报送信息;及时记录事件发生、进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宝安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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