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8 23:08:23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5]18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27

【实施日期】200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九府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6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效能,有效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确保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修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维护的监督检查。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土地、公安、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 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南京军区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列支;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因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新单位承担对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九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是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我市的瑞昌市、九江县、永修县、德安县、湖口县、彭泽县、都昌县、星子县是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凡在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及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设防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的报建联审。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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