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汇总及相关法规依据

发布时间:2015-04-29 11:44:36

出资方式汇总及相关法规依据

作者:weiba8

阅读数量:2594

发布时间:2010-09-24

来源:税屋

原问:求助各位高手以100元的不动产搭配45元的银行贷款向另一企业增资55元是全部依不动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还是对45元部分视为以物抵债,要交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55元部分才是真正的以不动产增资才不征营业税?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条列》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可以得知银行贷款不是财产权,而属于债务,债务是不可能作为增资方式,作为减资方式应该还是可以的。况且根据《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商业银行对特定主体的贷款一般情况不存在转让借款主体的问题。可以操作的是100元的不动产同时作价为2部分一部分是55元的投资,一部分是45元的出让,投资方再用收回的价款偿还贷款。


民事权利从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标准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人身权是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但是与人身权相关的劳务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
参见《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也不是所有的财产权都能出资,但能出资作为出资方式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参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和《公司登记条列》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能作为出资方式的有以下财产权:
    劳务(仅限于合伙企业)
    货币
    实物(所有权)
    实现的担保物权
    著作权之中的财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现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水域养殖、捕捞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定)
    地役权(特定情况)
    债权
    已经实现的继承权
    股权
    净资产
      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1.土地承包经营出资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矿业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2005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也肯定了两者的区别。在该意见第三条中,企业的资产被划分为“……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其中,探矿权、采矿权和特许经营权被并列在一起,但是特许经营权不能够作为出资的方式。

4.著作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即我们通常说的版权。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并非所有的权利均可用于出资,而仅仅是其权利中包含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内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出资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因此,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我国立法是比较明确的。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7条的规定,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
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5.债权出资
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出资就是投资者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地位非常模糊,虽然在少数领域有过实践,但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一直没有对债权出资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新《公司法》出台后,也仅仅非常原则的规定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而把具体的非货币出资登记办法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到目前为止,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债权出资问题依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操作:新《公司法》颁布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出资方式的法定要求,一般不允许投资者以债权出资。对施行政策性债转股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其登记材料,最大可能地减少债权出资带来的风险。新《公司法》颁布后,虽然对出资方式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制定非货币出资的登记管理规定,考虑债权出资特殊的风险,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对债权出资的一般不予受理。 
可以参考以下相关资料:
根据重庆市工商局已经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登记职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试行)》,对城乡市场主体准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等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根据《意见》,将试行投资人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向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关于印发《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130
由国家经贸委推荐,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后确认的实施债转股企业及其债转股方案,属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的范围。
就国有企业实施一轮债转股方案以后,实务之中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都属于债权转股权的范畴。

6.股权出资、净资产折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权出资债权出资与债权出资一样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

总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征求《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企函字[2008]23
第三条(股权的条件)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217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企业(以下称目标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内资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
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关于地役权出资的问题
地役权依附土地而存在,其权利随着土地权属的转移而发生转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8.海域使用权、水域养殖、捕捞权
参见物权法相关规定和公司法二十七条之规定,但未见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实务之中已有公司用于上述财产权用于出资作价。以下是摘自洞庭水殖的上市招股说明
17、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本公司改制设立时原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按3050年摊销,水面使用权按30年和50 年摊销。

2、西湖渔场大湖5.7万亩水面养殖使用权, 由西湖渔场在本公司改制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常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取得,约定价值1000万元。本公司设立时,西湖渔场将该水面养殖使用权及其相应负债投入本公司, 形成本公司对常德市国资局即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1000万元的负债。

9.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技术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虽然公司法和和公司登记管理条列没有明确指出。

第一条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专利权的出资参见知识产权的出资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各方都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是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出资方式汇总及相关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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