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9 18:28:39
证 明
兹有我村民小组组员 与 的子女 ,现就读于 学校 年级 班。其父母已去世,现由 监护,监护人是 族(景颇、阿昌或德昂)(附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
联系电话:
镇(乡) 村委会(签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孤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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