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22-10-15 18: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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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
一、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
1、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深入地理解其含义。调解的原则是合法、自愿,作为调解员,只有熟知相关劳动法律,才能使调解工作沿着合法方向进行,如自身对相关劳动法律都不懂,则很难为当事人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也无法应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2、学一点心理学的知识,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步骤
1、吃透案情、摸清双方情况,决定调解方法。调解员收到案件后要认真研究案情,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合理预判,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辩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态、诉讼原因和目的;同时,可通过询问等方式,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品质、背景和代理人的情况,找准当事人争议的误区和症结,据此确定大致的调解努力方向,这样开展调解工作时才能有的放矢。
2、抓住调解时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绝对不是简单地和稀泥,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分析案情、诠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指出诉讼双方的是非责任,使双方内心明确诉讼预期。因此,一定要与当事人多沟通,主要是电话、面谈,多做电话记录、调解笔录,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诉求变化,抓住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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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我首先告诉双方当事人,不是他们中的任一方提出要调解,是法庭提议你们双方和解,打消一方以另一方提议调解为由,漫天要价的心理;其次,调解是双赢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需要互谅互让,不可能只有一方得到好处,用人单位愿意调解,快速付款,劳动者节省了时间成本,理应在金额上作一定让步。
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调解技巧有如下几种:
1、建立信任法
与当事人要平等沟通,不要居高临下,更不要马上否定对方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调解金额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当事人的情况,与之分析利弊。坚持平等沟通,要耐心倾听,不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训斥,不要让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在逼迫调解,要让当事人感到被尊重、被重视。同时,要进行换位引导。纠纷双方往往都存在着过错和无过错的因素,必须对无过错的方面予以肯定,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理,增强其信任感。同时,转换角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其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是在为他着想。创造和谐的调解气氛,在调解时,千万不能让当事人觉得是调解员在要求他们作出让步以达到对方的要求,更要让当事人明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其实是一种双赢或多赢。
2、趁热打铁法
3、冷处理法
4、解释法律调解法,劳动者往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一知半解,这时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对涉案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解说,让劳动者明白,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例如,我在调解一件劳动争议案中,发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4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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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差额,我就可以拿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多只能要求十一个月。他看了以后,当时就笑了,取消了其它13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在十一个月工资差额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让步后,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
5、案例提示调解法
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动员,效果不明显时,我们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争议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时也采用已经裁决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对裁决后果和成本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此外,对一些争议比较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并不是非常清楚,这时也需要我们用相关判例来说服当事人,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诉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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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背靠背法
这是一种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法。在掌握案情、理清思路的基础上,先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调解意见和要求基本接近时,再把双方叫到一块面对面地做工作。这样做,能有效避免吵闹而导致的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几乎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存在过错,因而也就都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比如证据的瑕疵、双方过错大小等等,这些都是诉讼调解工作可以充分运用的“砝码”。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的调解时,分别将各自的过错程度、诉讼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放大,进而诉讼将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估计”不确定化,以提升其参与调解、接受调解方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叠加法
我们中国人都有迷信官的情结,你官越大,你说话当事人就越相信你,如你调解不下,你可以请领导出面,再不行,可请更大的领导出面调解。
8、面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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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有身份的当事人,如企业高管、有一定名望的用人单位,可用此方法。调解协议内容、形式均注意采用能维持他们面子的办法。
9、反向借力法
即借助当事人熟人、亲属的帮助,寻求矛盾纠纷的症结,说服其进行和解,从而及时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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