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

发布时间:2012-05-14 05:39:47

审 判 长   史小红审 判 员   王永伟审 判 员   傅印杰代理审判员   谷彩霞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晓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晖,男,汉族,生于1972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2211—2212室。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创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北京联创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9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庄晖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晖,北京联创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景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晖以与北京联创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双方不再执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庄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庄晖撤回上诉。二、(2009)郑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庄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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