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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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包含影响药品质量全部原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有组织、有计划全部活动总和。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基础要求,以确保连续稳定地生产出适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药品,并最大程度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错风险。 第四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础要求。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特殊要求,适适用于相关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可依据情况适时修订。 第五条 本规范不包含相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老实守信地遵守本规范。 第七条 企业能够采取经过验证替换方法,达成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相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全部要求,系统地落实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运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药品适适用于预定用途,符合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质量目标,各部门不一样层次人员和供给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负担各自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配置足够、符合要求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需条件。
第二节质量确保 第十一条 质量确保是质量管理体系一部分。企业必需建立质量确保系统,应以完整文件形式明确要求,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 质量确保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1. 药品设计和研发应考虑本规范要求; 2. 明确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本规范实施; 3. 明确管理职责; 4. 确保生产和采购和使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控制和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6. 确保验证实施; 7. 严格按多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验、检验和复核; 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同意,每批产品符合注册同意和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其它法规要求后,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含对相关生产文件和统计检验和对偏差评定; 9. 有合适方法确保贮存、发运和随即多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使用期内不受影响; 10. 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时检验评定质量确保系统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础要求: 1. 明确要求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实其可连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 2. 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3. 已配置所需资源,最少包含: (1 含有合适资质并经培训合格人员; (2 足够厂房和空间; (3 适用设备和维修保障;
(4 正确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 同意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 合适贮运条件。 4. 使用清楚正确文字,制订相关设施操作规程; 5.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6. 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统计,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全部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统计; 7. 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完整批统计和发运统计,应妥善保留、便于查阅; 8. 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质量风险; 9.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产品; 10. 审查药品投诉,调查造成质量缺点原因,并采取方法,预防再次发生类似质量缺点。
第三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包含对应组织机构、文件系统和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需及相关检验,确定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 第十五条 质量控制基础要求: 1. 应配置合适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全部质量控制相关活动; 2. 应有同意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
和成品取样、检验、检验和产品稳定性考察,必需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3. 由经授权人员按要求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4.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定; 5. 应有仪器或手工统计,表明所需取样、检验、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统计并经过调查; 6.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需根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检验,并有统计; 7. 物料和最终包装成品应有足够留样,以备必需检验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成品外,成品留样包装应和最终包装相同。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识别、评定、控制、沟通、回顾系统过程,利用时可采取前瞻或回顾方法。 第十七条 应依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定,并将质量风险和保护患者最终目标相关联,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质量风险管理应和存在风险等级相适应,确定对应方法、方法、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一节 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推行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职责。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能够分别设置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全部和质量相关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全部和本规范相关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配置足够数量并含有合适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要求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职责。全部些人员应明确并了解自己职责,熟悉和其职责相关要求,并接收必需培训,包含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不一样岗位人员均应有具体书面工作职
责,并有对应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含有相当资质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负担职责不应过多,以免造成质量风险。岗位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合职责应有明确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关键人员最少应包含企业责任人、生产管理责任人、质量管理责任人和质量受权人。关键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责任人和生产管理责任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责任人和质量受权人能够兼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责任人 企业责任人是药品质量关键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根据
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责任人应负责提供必需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 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推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管理责任人 1. 资质
生产管理责任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含有最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实践经验和最少十二个月药品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接收过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2. 生产管理责任人应推行关键职责: (1 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确保药品质量; (2 确保严格实施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多种操作规程; (3 确保批生产统计和批包装统计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 确保厂房和设备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5 确保完成多种必需验证工作; (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责任人 1. 资质
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含有最少五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最少十二个月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接收过和所生产产品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2. 质量管理责任人应推行关键职责: (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同意要求和质量标准; (2 确保完成和监督批统计放行审核; (3 确保完成全部必需检验; (4 同意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 审核和同意全部和质量相关变更; (6 确保全部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立即处理; (7 同意并监督委托检验; (8 监督厂房和设备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运行状态; (9 确保完成多种必需验证工作,审核和同意验证方案和汇报; (10确保完成自检; (11同意和评定物料供给商; (12确保全部和产品质量相关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立即正确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连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人员全部已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管理责任人和质量管理责任人通常有下列共同质量职责: 1. 审核和同意操作规程和文件; 2. 审核和同意产品工艺规程; 3. 监督厂区卫生情况; 4. 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定、仪表校准在使用期内; 5.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6. 确保企业全部相关人员全部已经过必需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7. 同意并监督委托生产; 8.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 9. 保留统计; 10. 监督本规范实施情况; 11. 为监控一些影响产品质量原因而进行检验、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 质量受权人 1. 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最少含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最少含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2. 质量受权人应含有必需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和产品放行相关培训,方能独立推行其职责。 3. 关键职责: (1 必需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 (2 在任何情况下,质量受权人必需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1款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统计。
应制订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性,企业责任人和其它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推行职责。 第三节培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员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有经生产管理责任人或质量管理责任人审核或同意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统计应予保留。 第三十条 和药品生产、质量相关全部些人员全部应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和每个岗位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基础培训外,还应有相关法规、对应岗位职责、技能培训和继续培训,继续培训实际效果应定时评定。 第三十一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工作人员应接收专门培训。
第四节人员卫生 第三十二条 全部些人员全部应接收卫生要求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风险。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企业多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含和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工作人员应正确了解相关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采取方法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方法保持人员良好健康情况,并有健康档案。全部些人员在招聘时均应接收体检。首次体检后,应依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情况安排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生产人员应每十二个月最少体检一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合适方法,避免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生产。 第三十六条 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不可避免时,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人员均应按要求更衣。工作服选材、式样及穿戴方法应和所从事工作和空气洁净度
等级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九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严禁吸烟和饮食,严禁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厂房和设施 第一节 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厂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需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程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应依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方法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环境应能最大程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有整齐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厂区和厂房内人、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四十四条 应对厂房进行合适维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质量。应根据具体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需消毒。 第四十五条 厂房应有合适照明、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药品质量和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六条 厂房设计和安装设施应能有效预防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采取必需方法,避免所使用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条 应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未经同意人员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通道。
第四十八条 应保留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完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九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依据所生产药品特征、工艺步骤及对应洁净度等级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综合考虑药品特征、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原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可行性,并有对应评定汇报; 2. 生产特殊性质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药品)必需采取专用和独立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 3.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需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和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 生产一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尤其防护方法并经过必需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经过阶段性生产方法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5. 用于上述第234款中药品生产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空间,以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一样药品或物料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第五十一条 应依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
境情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需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确保药品生产环境。
洁净区和非洁净区之间、不一样等级洁净区之间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相同洁净度等级不一样功效操作间之间应保持合适压差梯度,以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生产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最终处理暴露工序区域,应参考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企业可依据产品标准和特征对该区域采取合适微生物监控方法。 第五十二条 洁净区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需时进行消毒。 第五十三条 多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安装预防倒灌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五条 制剂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应采取专门方法预防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七条 用于药品包装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方法。 第五十八条 生产区应有适度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仓储区 第六十条 仓储区应有足够空间,以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六十一条 仓储区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仓储条件,应尤其注意清洁、干燥,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和安全贮存要求,并进行检验和监控。 第六十二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和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在安全区域。 第六十三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影响。接收区布局和装备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需清洁。 第六十四条 如采取单独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标标识,且只限于经同意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假如采取其它方法替换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含有相同安全性。 第六十五条 通常应有单独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应和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区域或采取其它方法取样,应能预防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六条 质量控制试验室、中药标本室通常应和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
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室还应相互分开。 第六十七条 试验室设计应确保其适适用于预定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区域用于样品处理、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存放和统计保留。 第六十八条
必需时,应设置专门仪器室,使灵敏度高
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等或其它外界原因干扰。 第六十九条 处理生物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试验室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七十条 试验动物房应和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设有独立空气处理设施和动物专用通道。
第五节辅助区 第七十一条 休息室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出入,并和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和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条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设备 第一节 标准 第七十四条 设备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需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必需时进行消毒或灭菌。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操作规程,并保留对应操作统计。 第七十六条 应保留设备采购、安装、确定、维修和维护、使用、清洁文件和统计。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第七十七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有任何危害,和药品直接接触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和药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 第七十八条 药品生产和控制应配置含有合适量程和精度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 第七十九条
应选择合适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第八十条 设备所用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和产品等级相当润滑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用模具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订相
应操作规程,设专员专柜保管,并有对应统计。
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第八十二条 设备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八十三条 应制订设备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和维修应有对应统计。 第八十四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设备应进行重新确定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四节使用、清洁和状态标识 第八十五条 关键生产和检验设备全部应有明确操作规程。 第八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定参数范围内使用。 第八十七条 应按具体要求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应要求具体而完整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保留时限、使用前检验设备清洁情况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有效方法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要求设备拆装次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要求消毒或灭菌具体方法、消毒剂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要求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许可最长间隔时限。 第八十八条 已清洁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 第八十九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用关键或关键设备,
应有使用日志,统计内容包含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和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九十条 生产设备应有显著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应标明清洁状态。 第九十一条 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设备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设备应有醒目标状态标识。 第九十二条 关键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校准 第九十三条 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关键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数据正确可靠。 第九十四条 应根据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时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进行校准和检验,并保留相关统计。应尤其注意校准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使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 应使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标准计量器含有能够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器具计量合格证实。校准统计应标明所用标准计量器具名称、编号、校准使用期和计量合格证实编号,确保统计可追溯性。 第九十六条 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应有显著标识,标明其校准使用期。 第九十七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衡器、量具、仪表、统计和控制设备和仪器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条 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应按操作规程定时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其操作功效正常。校准和检验应有对应统计。
第六节制药用水 第九十九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最少采取饮用水作为制药用水。各类药品生产选择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第一百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用水达成设定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二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一百零三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水质进行定时监测,并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零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制备、贮存和分配应能预防微生物滋生,如注射用水可采取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一百零五条 应根据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必需时包含其它供水管道,并有相关统计。操作规程还应具体要求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警戒程度、纠偏程度和应采取方法。
第六章物料和产品 第一节 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 应确保药品生产所用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符合对应药品注册质量标准,并不得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
应建立明确物料和产品处理和管理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应采取方法预防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零七条 全部物料和产品处理,如接收、待验、取样、贮存、发放及发运均应根据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实施,并有统计。 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运输应能满足质量确保需要,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物料和产品,其运输条件应予
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 物料应从质量管理部门同意供给商处采购,应对关键物料供给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改变物料供给商应对新供给商进行质量审计或评定,改变关键物料供给商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接收
应有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接收操作规程,全部到货物料均应检验,以确保和订单一致,并来自于质量管理部门同意供给商处。 物料外包装应有标签注明要求信息,必需时,还应进行清洁,发觉外包装损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物料质量问题,应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并进行调查和统计。每次接收均应有统计,统计包含: 1. 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名称; 2. 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3. 接收日期; 4. 供给商和生产商(如不一样)名称; 5. 供给商和生产商(如不一样)批号; 6. 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7. 接收后企业指定批号或流水号; 8. 相关说明(如包装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到货物料和成品在接收或生产后应立即按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料和产品应在企业要求适宜条件下,依据物料和产品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预防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料和产品发放及发运应符合优异先出和近效期先出标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应有对应操作规程预防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混淆和差错。
第二节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原辅料应符合药品相关进口管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数个批次组成一次收货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放行后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仓储区内原辅料应有合适标识,应最少标明下述内容: 1. 指定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物料代码; 2. 企业接收时设定批号; 3. 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 使用期或复验期。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则无须以可读方法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应有合适操作规程或方法,确保每一包装内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放行并在使用期或复验期内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辅料应按使用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有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特殊情况时,应进行复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由指定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配料,确保合格物料经正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合适标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制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由她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统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全部配料应集中存放,并作好对应显著标识。
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在合适条
件下贮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明确标识,最少标明下述内容: 1.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产品代码; 2. 产品批号; 3. 数量(如:毛重、净重、皮重); 4. 生产工序(必需时); 5. 产品质量状态(必需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则无须以可读方法在标签上标出上述信息。
第四节 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采购、管理和控制要求和原辅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包装材料应由专员根据操作规程发放,应采取方法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三十条 应有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同意操作规程。企业应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必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并建立专门文档,保留经署名同意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印刷包装材料版本变更时,应尤其注意采取方法,确保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旧版印刷模版并给予销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存放在足够安全区域内,以免未经同意人员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它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由专员保管,并根据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批或每次发放印刷包装材料或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均应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名称和批号。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期或废弃印刷包装材料或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应给予销毁并有对应统计。
第五节成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成品最终放行前应待验贮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成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注册同意要求。
第六节特殊管理物料和产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含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验收、贮存、管理应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第七节其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清楚醒目标标志,并存放在足够安全隔离区内。 第一百四十条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任何处理均应经质量受权人同意并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只有经预先同意,方可将以前生产全部或部分批次合格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在某一确定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一个批次中给予回收。应对相关质量风险进行充足评定后,方可按预定操作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对应统计。回收批次使用期应依据参与回收最早批次产品生产日期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通常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对应质量标准,且依据预定、经同意操作规程和对相关风险充足评定后,才许可返工处理。返工应有对应统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标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操作规程,并有对应统计,内容应最少包含: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一样渠道退货应分别统计、存放和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退货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给予销毁。只有经检验、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实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操作规程严格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产品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原因应最少包含药品性质、所需贮存条件、药品现实状况、历史,和发运和退货之间间隔时间等原因。如对药品质量存有任何怀疑时,退货产品不得重新发运。
如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后产品应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要求。任何退货处理均应有对应统计。 第七章确定和验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确实定或验证工作,以证实相关操作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定或验证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定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定或验证,应采取经过验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连续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建立确定和验证文件和统计,并能以文件和统计证实达成以下预定目标: 1. 设计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设备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 安装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3. 运行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4. 性能确定应证实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连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 工艺验证应证实一个生产工艺在要求工艺参数下能连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符合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采取新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要求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一直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符合药品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产品。。 第一百五十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关键原因,如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原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定或验证,必需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效果,以有效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和对应取样回收率、残留物性质和程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灵敏度等原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确定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行为,首次确定和验证后应依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时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成预期结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确定和验证工作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楚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对应要求,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连续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依据验证对象制订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同意。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证应根据预先确定和同意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汇报,并经审核、同意。
验证结果和结论(包含评价和提议)应有统计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验证结果确定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良好文件是质量确保系统基础要素。本规范所指文件包含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统计、汇报等。
应精心设计、制订、审核和发放文件,文件内容应和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同意相关要求一致,和本规范相关文件应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必需有内容正确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管理和操作规程和统计。 文件应根据操作规程管理,内容应清楚、易懂,并有利于追溯每批产品历史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建立文件起草、修订、审核、同意、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对应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统计。 第一百六十条 文件起草、修订、审核、同意均应由合适人员署名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文件内容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标和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文件应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文件应清楚可辨。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文件应定时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按要求管理,预防因疏忽造成旧版文件误用。分发、使用文件应为同意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统计应留有数据填写足够空格。统计应立即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应尽可能采取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统计、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名称、批号和统计设备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统计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统计填写任何
更改全部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楚可辨,必需时,应说明更改理由。统计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统计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统计附件保留。 第一百六十八条 和本规范相关每项活动均应有统计,全部统计最少应保留至药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确定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统计和汇报等关键文件应长久保留,以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等活动能够追溯。
每批药品应有批统计,包含批生产统计、批包装统计、批检验统计和药品放行审核统计等和本批产品相关统计和文件。批统计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摄影技术或其它可靠方法统计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具体规程;统计正确性应经过查对。假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经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统计;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法来限制数据系统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她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留批统计,应采取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统计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留期内应便于查阅。
第二节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物料和成品应有经过同意现行质量标准;必需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有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物料质量标准
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质
量标准通常应包含: 1. 对物料描述,包含: (1 企业统一指定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物料代码; (2 质量标准依据; (3 经同意供给商; (4 印刷包装材料实样或样稿。 2.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3. 定性和定量程度要求; 4.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5. 使用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质量标准
外购或外销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有质量标准;假如中间产品检验结果用于成品质量评价,则也应制订和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成品质量标准
成品质量标准应包含: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对应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3. 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4.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5. 定性和定量程度要求; 6.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7. 使用期。
第三节工艺规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种药品每种生产批量均应有对应经企业正式同意工艺规程,每种药品每种规格和每种包装类型均应有各自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制订应以注册同意工艺为依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按相关操作规程修订、审核、同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制剂工艺规程内容应包含: 1. 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含生产过程中可能消失、不在成品中出现物料),说明每一物料指定名称、唯一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说明计算方法; 2. 生产操作要求 (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说明(如操作间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等级、必需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 (2 关键设备准备所采取方法(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或对应操作规程编号; (3 具体生产步骤说明(如物料查对、预处理、加入物料次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 全部中间控制方法及评判标准; (5 预期最终产量程度,必需时,还应说明中间产品产量程度,和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程度; (6 待包装产品贮存要求,包含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 (7 需要说明尤其注意事项。 3. 包装操作要求 (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包装规格; (2 所需全部包装材料完整清单,包含包装材料名称、数量、规格、类
型和和质量标准相关每一包装材料代码; (3 印刷包装材料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使用期打印位置; (4 需要说明尤其注意事项,包含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检验,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定包装生产线清场已经完成等;
(5 包装操作步骤说明,包含关键辅助性操作条件和所用设备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查对; (6 中间控制具体操作,包含取样方法及合格标准; (7 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程度。
第四节批生产统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对应批生产统计,可追溯该批产品生产历史和和质量相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生产统计应依据现行同意工艺规程相关内容制订。统计设计应避免抄录差错。批生产统计每一页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版空白批生产统计应经过生产管理责任人和质量管理责任人审核和同意。批生产统计复制和发放均应根据同意书面程序进行控制并有统计,每批产品生产只能发放一份空白批生产统计复制件。 第一百八十条 生产开始前应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产品、文件或和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验情况应有统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生产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立即统计,操作结束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确定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批生产统计内容应包含: 1.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2. 生产和中间工序开始、结束日期和时间; 3. 每一生产工序责任人署名; 4.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署名;必需时,还应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署名; 5. 每一原辅料批号和(或)检验控制号和实际称量数量(包含投入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批号及数量); 6. 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和所用关键生产设备编号; 7. 中间控制结果统计和操作人员署名; 8. 不一样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需时物料平衡计算; 9. 特殊问题统计,包含对偏离工艺规程偏差情况具体说明或调查汇报,并经签字同意。 第五节批包装统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包装,全部应有批包装统计,可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和和质量相关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批包装统计应依据工艺规程中和包装相关内容制订。统计设计应注意避免抄录差错。批包装统计每一页均应标注所包装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 第一百八十五条 批包装统计应有待包装产品批号、数量和成品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批包装统计审核、同意、复制和发放要求同原版空白批生产统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包装开始前应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无上批遗留产品、文件或和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物料,设备应处于已清洁或待用状态,还应检验所领用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检验情况应有统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包装过程中,每项操作进行时应立即统计,操作结束后,应由包装操作人员确定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批包装统计内容包含: 1.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使用期; 2. 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 3. 包装操作责任人署名; 4. 包装工序操作人员署名; 5. 每一包装材料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数量; 6. 依据工艺规程所进行检验统计,包含中间控制结果; 7. 包装操作具体情况,包含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编
号; 8. 所用印刷包装材料实样,并印有批号、使用期及其它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统计归档印刷包装材料可采取印有上述内容复制品; 9. 对特殊问题及异常事件注释,包含对偏离工艺规程偏差情况具体说明或调查汇报,并经签字同意; 10. 全部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名称、代码,和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数量、实际产量和物料平衡检验。
第六节操作规程和统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操作规程内容应包含:题目、编号、版本号、生效日期、分发部门和制订人、审核人、同意人署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 第一百九十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统计均应有编号(或代码)编制操作规程,应能确保编号(或代码)唯一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下述活动应有对应操作规程、所采取方法或所得结果相关统计: 1. 验证; 2. 设备装配和校准; 3. 厂房和设备维护、清洁和消毒; 4. 培训、着装及卫生等和人员相关事宜; 5. 环境监测; 6. 虫害控制; 7. 变更控制; 8. 偏差处理; 9. 投诉; 10. 药品召回; 11. 退货。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部药品生产和包装均应根据同意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统计,以确保药品达成要求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同意要求。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建立产品划分生产批次要求,生产批次划分应能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征均一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应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编制唯一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终混合操作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一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应检验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程度。如有差异,必需查明原因,在得出合了解释、确定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一样品种和规格药品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可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生产每一阶段,应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它污染。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特殊方法,预防粉尘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预防混淆和差错,生产期间全部使用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容器、关键设备及必需操作室应贴签标识或以其它方法标明生产中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需,还应标明生产工序。 第二百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清楚明了,标识格式应经过企业
相关部门同意。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取不一样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第二百零一条 应检验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管道和其它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二百零二条 每批药品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需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统计。清场统计内容包含: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验项目及结果、清场责任人及复核人署名。清场统计应纳入批生产统计。 第二百零三条 应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立即汇报主管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并经签字同意,必需时,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生产厂房应仅限于经同意人员出入。
第二节预防生产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百零五条 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方法,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1. 在分隔区域内生产不一样品种药品; 2. 采取阶段性生产方法; 3. 设置必需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等级不一样区域应有压差控制; 4. 应尽可能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足处理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造成污染风险; 5. 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穿戴该区域专用防护服; 6. 采取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需时,应对和物料直接接触设备表面残留物进行检测; 7. 采取密闭系统生产; 8. 干燥设备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有预防空气倒流装置; 9. 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预防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方法;10. 液体制剂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11. 软膏剂、栓剂生产中中间产品应要求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第二百零六条 应定时检验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方法并评定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生产操作 第二百零七条 生产操作前,应采取方法,确保工作区和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和本批生产无关原辅料、遗留产品、标签和文件。 第二百零八条 生产操作前,应查对物料或中间产品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 第二百零九条 应进行中间控制和必需环境监测,并给予统计。
第四节包装操作 第二百一十条 制订包装操作规程时,应尤其注意采取方法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预防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方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包装操作前,应采取合适方法,确保工作区、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它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没有任何和本批包装无关产品、物料和文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操作前,应查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和工艺规程相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有标明包装中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生产状态标识。第二百一十四条 待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保持清洁,并注意清除容器中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通常情况下,产品分装、封口后应立即贴签;不然,应按摄影关操作规程操作,以确保不会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打印(如产品批号或使用期)均应进行检验,确保其正确无误,并给予统计。应尤其注意手工打印内容并定时复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和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管理方法,预防混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它类似装置功效进行检验,确保其正确运行。检验应有统计。第二百一十九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内容应清楚、不褪色、不易擦去。 第二百二十条 包装期间,产品在线控制检验最少应包含下述各项内容: 1. 包装外观; 2. 包装是否完整; 3. 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4. 打印内容是否正确; 5. 在线监控装置功效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再返还,以预防产品混淆或污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只有经过专门检验、调查,并由指定人员同意后,出现异常情况时产品方可重新包装。此过程应有具体统计。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物料平衡检验中,发觉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和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或异常时,应进行调查,未得到合了解释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剩下包装材料应由专员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统计。如将未打印批号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严格根据操作规程实施。
第十章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 第一节 质量控制试验室管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试验室人员、场所、设备应同生产操作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有特殊原因,能够根据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叙述标准,委托外部试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在检验汇报中给予说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质量控制责任人应含有足够管理试验室资质和经验,能够管辖同一企业一个或多个试验室。 第二百二十六条 质量控制试验室检验人员应最少含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最少经过一定时限和所从事检验操作相关实践培训且经过考评。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质量控制试验室应配置药典、标准图谱等必需工具书,还应含有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标准物质。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文件 1. 质量控制试验室文件应符合第八章标准,应有下列具体文件,如: (1 质量标准; (2 取样操作规程和统计; (3 检验操作规程和统计(包含检验统计或试验室工作记事簿); (4 检验汇报或证书; (5 必需环境监测操作规程、统计和汇报; (6 必需检验方法验证统计; (7 仪器校准和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及统计。 2. 每批药品检验统计应包含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统计,可追溯该批药品全部相关质量检验情况。 3. 宜采取便于趋势分析方法保留一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微生物监测数据)。 4. 除和批统计相关资料信息外,还应保留其它原始资
料,如试验室日志或统计,以方便查阅。 第二百二十九条 取样
应有取样操作规程,包含:经授权取样人、取样方法、取样用设备、取样量、取样后剩下部分及样品处理和标识,和为避免因取样过程产生多种风险预防方法等。 1.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 2. 应根据经同意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具体叙述: (1 取样方法; (2 所用器具; (3 样品量; (4 分样方法; (5 存放样品容器类型和状态; (6 样品容器标识; (7 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取样和预防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注意事项; (8 贮存条件; (9 取样器具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3. 取样方法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样品代表性。 4. 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关键步骤(如生产开始或结束)。 5. 样品容器应贴有唯一性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 6. 样品应按要求贮存条件保留,成品样品应根据注册同意成品贮存条件保留。 第二百三十条 检验
应有物料和不一样生产阶段产品书面检验操作规程,叙述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结果应有统计。 1. 企业应确保药品根据注册同意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 采取新检验方法; (2 检验方法需变更; (3 采取《中国药典》及其它法定标准未收载检验方法; (4 法规要求其它需要验证检验方法。 3. 对不需要进行验证检验方法,企业应对检验方法进行确定,以确保检验数据正确、可靠。 4. 检验应有可追溯统计并应复核,确保结果和统计一致。全部计算均应严格查对。 5. 检验统计最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或物料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需时注明供给商和生产商(如不一样)名称或起源; (2 依据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 检验所用仪器或设备型号和编号; (4 检验所用试液和培养基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起源和批号; (5 检验所用动物相关信息; (6 检验过程,包含对照品溶液配制、各项具体检验操作、必需环境温湿度; (7 检验结果,包含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和依据检验汇报编号; (8 检验日期; (9 检验人员署名和日期; (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署名和日期。 6. 全部中间控制(包含生产人员所进行中间控制),均应按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方法进行,检验应有统计。 7. 应尤其注意试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和培养基质量。 8. 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或产品检验用动物,必需时应在使用前检验或隔离检疫。喂养和管理应确保动物适适用于预定用途。动物应有标识,并应保留使用历史统计。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超标调查
质量控制试验室应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全部必需根据操作规程进行完整调查,并有对应统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样 1. 企业按要求保留、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物料、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不属于留样。 2. 应根据经同意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3. 留样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物料或产品。 4. 成品留样 (1 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假如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最少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成品。 (2 留样包装形式应和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留样如不采取市售包装形式,可采取模拟包装。 (3 每批药品留样数量通常应最少能确保根据注册同意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无菌检验和热原检验等除外)。 (4 假如不影响留样包装完整性,保留期间内应最少每十二个月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进行根本调查并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5 留样观察应有统计。 (6 留样应按注册同意贮存条件最少保留至药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 (7 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留,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便在必需时可随时取得留样。 5. 物料留样 (1 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经有留样,可无须单独留样。 (2 物料留样量应最少满足判别要求。 (3 除稳定性较差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原辅料(不包含生产过程中使用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留样应最少保留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假如物料使用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对应缩短。
物料留样应按要求条件贮存,必需时还应合适包装密封。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 1. 试剂和培养基应从可靠供给商处采购,必需时应对供给商进行评定。 2. 应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统计,必需时,应在试剂、试液、培养基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3. 应按摄影关要求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对试剂进行判别或其它检验。 4. 试液和已配制培养基应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含灭菌)统计。不稳定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标注使用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标注最终一次标化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统计。 5. 每次配制培养基均应进行无菌性和灵敏度检验,并有相关统计。应有培养基使用统计。 6. 应有检验所需多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留、传代、使用、销毁操作规程和对应统计。 7. 检定菌应有合适标识,内容最少包含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 8. 检定菌应按要求条件贮存,贮存方法和时间不应对检定菌生长特征有不利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 1. 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按要求贮存和使用。 2. 标准品或对照品应有合适标识,内容最少包含名称、批号、制备日期、使用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
3. 企业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质量标准和制备、判别、检验、同意和贮存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使用方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定使用期,还应经过定时标化证实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效价或含量在使用期内保持稳定。标化应有对应统计。
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应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同意放行操作规程,明确同意放行标准、职责,并有对应统计。 第二百三十六条 物料放行 1. 物料质量评价内容应最少包含生产商检验汇报、物料包装完整性、
密封性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 2. 物料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结论,如同意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3. 物料放行应由指定人员署名同意放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产品放行 1. 在同意放行前,应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药品及其生产应符合注册同意或要求要求和质量标准,关键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确保药品生产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确定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 已完成全部必需检验、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统计; (2 全部必需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由经相关主管人员署名; (3 变更已按摄影关规程处理完成,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已得到同意; (4 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全部额外取样、检验、检验和审核; (5 全部和该批产品相关偏差均已经有明确解释或说明,或已经过根本调查和合适处理;如偏差还包含其它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 2. 药品质量评价应有明确结论,如同意放行、不合格或其它决定。 3. 每批经同意放行药品均应由质量受权人署名放行。 4. 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放行还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措施》要求。
第三节连续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应进行合适连续稳定性考察,监控已上市药品稳定性,以发觉市售包装药品和生产相关任何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征改变)。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连续稳定性考察目标是在使用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能够或预期能够在标示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各项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连续稳定性考察关键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比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久贮存时,应在对应环境条件下,评定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影响。另外,还应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连续稳定性考察应有考察方案,结果应有汇报。用于连续稳定性考察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根据第七章和第五章要求进行确定和维护。 第二百四十二条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使用期,应最少包含以下内容: 1. 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药品考察批次; 2. 相关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取稳定性考察专属检验方法; 3. 检验方法依据; 4. 合格标准; 5. 容器密封系统描述; 6. 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 7. 贮存条件(应采取和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中国药典》长久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8. 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项目,应说明理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率应能取得足够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药品,最少每十二个月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一些情况下,连续稳定性考察中应额外增加批次,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另外,任何采取很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批次,也应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了解连续稳定性考察结果。当连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有书面协议。生产企业应保留连续稳定性考察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结果或关键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定不符合质量标准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全部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企业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需时应实施召回。 第二百四十七条 应依据所取得全部数据资料,包含考察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汇报并保留。应定时审核总结汇报。
第四节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全部影响产品质量变更进行评定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应在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应建立操作规程要求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申请、评定、审核、同意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员负责变更控制。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申请变更全部应评定其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企业能够依据变更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程度将变更分类(如关键、次要变更)。判定变更所需验证、额外检验和稳定性考察应有科学依据。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任何和本规范相关变更经申请部门提出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评定、审核和同意,制订变更实施计划,明确实施职责分工,并监督实施。变更实施应有对应完整统计。 第二百五十二条 改变原辅料、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生产工艺、关键生产设备和其它影响药品质量关键原因时,还应对变更实施后最初最少三个批次药品质量进行评定。假如变更可能影响药品使用期,则质量评定还应包含对变更实施后生产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更实施时,应确保和变更相关文件均已修订。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保留全部变更文件和统计。
第五节偏差处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部门责任人应确保全部些人员严格、正确实施预定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预防偏差产生。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操作规程,要求偏差汇报、统计、调查、处理程序或所采取纠正方法,并有对应统计。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任何偏差全部应评定其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企业能够依据偏差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评定还应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检验和对产品使用期影响,必需时,应对包含重大偏差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任何偏离预定生产工艺、物料平衡程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情况均应有统计并
立即汇报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清楚解释或说明,重大偏差应由会同其它部门进行根本调查,并有调查汇报。偏差调查汇报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采取充足预防方法有效预防类似偏差再次发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分类,保留偏差调查、处理文件和统计。
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应建立纠正和预防方法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验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方法。调查深度和形式应和风险等级相适应。纠正和预防方法系统采取方法应能改善产品和工艺,促进对产品和工艺了解。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方法操作规程,内容包含: 1. 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验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和其它起源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经有和潜在质量问题。必需时,应采取合适统计学方法; 2. 调查和产品、工艺和质量确保系统相关原因; 3. 确定所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方法,预防问题再次发生;4. 评定纠正和预防方法合理性、有效性和充足性; 5. 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方法过程中全部发生变更应给予统计; 6. 确保相关信息已传输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直接责任人; 7. 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方法已经过高层管理人员评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方法应有文件统计,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留。 第七节供给商审计和同意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全部生产用物料供给商进行质量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关键物料供给商(尤其是生产商)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审计或评定不符合要求供给商行使否决权。
关键物料确实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和物料对药品质量影响程度等原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责任人及其它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给商独立作出质量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给商审计和同意操作规程,明确供给商资质、选择标准、质量评定方法、质量审计内容、评定标准、质量审计人员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审计周期和物料供给商同意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员负责物料供给商质量审计和质量评定,分发经同意合格供给商名单。被指定人员应含有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含有足够质量审计和评定实践经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核实供给商资质证实文件和检验汇报真实性,核实是否含有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步骤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试验室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验,以全方面评定其质量确保体系。现场质量审计应有汇报。 第二百六十七条 必需时,应对关键物料供给商提供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二百六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给商评定应最少包含:供给商资质证实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汇报、企业对物料样品检验数据和汇报。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还应包含现场质量审计汇报,和小试产品质量检验汇报和稳定性考察汇报。 第二百六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同意合格供给商名单,该名单内容最少包含物料名称、
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立即更新。 第二百七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时对物料供给商进行评定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统计。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关键原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立即进行相关现场质量审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和关键物料供给商签署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负担质量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给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供给商资质证实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汇报、供给商检验汇报、现场质量审计汇报、产品稳定性考察汇报、定时质量回顾分析汇报等。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应每十二个月对全部生产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以确定工艺稳定可靠,和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适用性,立即发觉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善方向。应考虑以往回顾分析历史数据,回顾分析应有文件统计。
企业最少应对下列各方面进行回顾分析: 1. 产品所用原辅料全部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给商原辅料; 2. 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检验结果; 3. 全部不符合质量标准批次及其调查; 4. 全部重大偏差(包含不符合要求)及相关调查、所采取整改方法和预防方法有效性; 5. 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全部变更; 6. 已同意或立案药品注册全部变更; 7. 稳定性考察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8. 全部因质量原因造成退货、投诉、召回及其当初调查;9. 和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纠正方法实施情况和效果; 10. 新获同意和有变更药品,根据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完成工作情况; 11. 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确实定状态; 12. 对委托生产或检验技术协议回顾分析,以确保内容更新。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该对回顾分析结果进行评定,并有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方法或进行再验证评定意见。应有文件和统计说明采取纠正和预防方法理由。应立即、有效地完成经同意整改计划。应有检验、回顾这类方法管理规程,自检过程中,应检验管理规程有效性。当有合理科学依据时,可按产品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当企业为药品委托生产受托方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有书面技术协议,要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责任,负责最终产品放行受权人应确保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第九节投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应依据操作规程,具体审核全部投诉和相关产品潜在质量缺点其它信息。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全部产品缺点投诉,全部应具体统计投诉各个细节,并根本进行调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有专员及足够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调查和处理,如投诉处理责任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全部投诉、调查信息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有操作规程,具体叙述因可能产品缺点发生投诉时应采取方法,包含考虑是否有必需从市场召回药品。 第二百八十条 假如发觉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点,应考虑检验其它批次药品,以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投诉作出全部决定和采取方法,均应有统计,并应注明所查相关批统计信息。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定时检验投诉统计,方便立即发觉需引发注意问题,和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特殊问题或反复出现问题。 第二百八十三条 如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它重大质量问题,在考虑采取对应方法同时,还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第一节 标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需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需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要求各方职责。协议必需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同意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怎样推行其全部职责。 第二百八十五条 应有书面协议,说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内容及相关技术事项。 第二百八十六条 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全部活动,包含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任何变更,均应符合相关药品注册同意要求。
第二节委托方 第二百八十七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定,对受托方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具体考查,确定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能力,确定采取委托方法仍能确保遵照实施本规范叙述标准和要求。 第二百八十八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全部必需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同意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足了解和产品或操作相关多种问题,包含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危害。 第二百八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百九十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全部已生产产品和物料均符合对应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同意放行。
第三节受托方 第二百九十一条 受托方必需含有足够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和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生产或检验工作。 第二百九十二条 受托方应确保全部收到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九十三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活动。 34 第四节协议 第二百九十四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签署协议,具体要求各自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技术性条款应由含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各项工作必需符合药品注册同意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百九十五条 协议应具体要求质量受权人同意放行销售每批药品方法,确保每批产品全部已按药品注册同意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协议应说明何方负责物料采购、检验、同意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含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情况下,协议应说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厂房内取样。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统计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留;或由受托方保留,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验。在委托方质量缺点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具体要求,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点时,委托方必需能够方便地查阅全部和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统计。
第二百九十八条 协议应许可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验或质量审计。 第二百九十九条 委托检验协议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验。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和召回 第一节 标准 第三百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需时可快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有质量缺点或怀疑有质量缺点全部产品。 第三百零一条 除有证据证实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外,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产品,均应按要求监督销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产品,如包含其它批次或产品,应一样处理。 第二节发运 第三百零二条 每批产品均应有发运统计。依据发运统计,应能追查每批产品售出情况,必需时应能立即全部追回,发运统计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络方法、发货日期。 第三百零三条 药品发运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统计。 第三百零四条 发运统计应保留至药品使用期后十二个月。
第三节召回 第三百零五条 应指定专员负责实施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并应依据情况紧急程度配置足够数量人员参与这项工作。产品召回责任人通常应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召回责任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全部产品召回处理情况。 第三百零六条 为良好组织全部召回工作,应制订书面召回处理操作规程,并定时检验,必需时进行修订。 第三百零七条 召回处理应能随时开启,并快速实施。 第三百零八条 如因产品有不良事件或有缺点或怀疑有缺点而拟从市场召回时,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百零九条 负责产品召回人员应能快速查阅到药品发运统计。 第三百一十条 已召回产品应有标识,并单独贮存在安全区域内,等候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召回进展过程应有统计,并有最终汇报,内容包含产品发运数和召回数之间数量平衡。 第三百一十二条 应定时对产品召回系统有效性进行评定。
第十三章自检 第一节 标准
第三百一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时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实施情况,评定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需纠正和预防方法。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一十四条 自检应有计划,对机构和人员、厂房和设施、设备、物料和产品、确定和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产品发运和召回等项目定时进行检验,以确定其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百一十五条 应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教授进行独立质量审计。 第三百一十六条 自检应有统计。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汇报,内容应包含自检过程中观察到全部情况、评价结论和提出纠正和预防方法提议。另外,纠正和预防方法实施也应有对应统计。
第十四章术语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含义是: 1. 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全部操作步骤,包含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无菌灌装,和最终灭菌产品灌装通常均不视为包装。 2. 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任何材料,包含和药品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含发利用外包装材料。 3. 操作规程
经同意用来指导药品生产活动通用性文件,如设备操作、维护和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4. 成品
已完成生产全部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产品。 5. 产品
指药品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 6.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研发、上市直至退市全部阶段。 7. 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一部分或全部,采取不一样于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质量标准。 8. 待包装产品
还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全部其它加工工序任何产品。 9. 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取物理手段或其它有效方法将其隔离,在许可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所处搁置、等候作出合格、不合格决定状态。 10. 发放
指企业将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内部流转一系列操作。 11. 复验期
为确保原辅料适用性而需重新检验日期。 12. 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一系列操作,包含配货、运输等。 13. 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工序,采取一样常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质量标准。 14. 放行
指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受权人(物料可由指定人员)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同意使用或准予投放市场或其它决定判定操作。 15. 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成品,要求所需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数量、加工说明(包含中间控制)、注意事项一个或一套文件,包含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 16. 供给商
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 17. 回收

在某一特定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一批或数批符合对应质量要求产品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操作。 18. 算机化系统
用于汇报或自动控制集成系统,包含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19. 交叉污染
原辅料或产品和另外一个原辅料或产品之间污染。 20. 校准
在要求条件下,为确定一个测量、统计、控制仪器或系统所指示量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量值,和对应由参考标准所重现量值之间关系一系列活动。
21. 阶段性生产方法
指在共用产品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对应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根本清洁,更换生产另一个产品方法。 22. 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污染进行控制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含有预防该区域内污染物引入、产生和滞留功效。 23. 警戒程度
当系统关键参数超出正常工作范围、但未达成纠偏程度时,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方法程度标准。 24. 纠偏程度
当系统关键参数超出可接收标按时,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方法程度标准。 25. 检验结果超标
全部超出质量标准或药品注册同意、药典和由企业制订可接收标准检验结果,同时适适用于中间控制试验室检测超出预定标准检验结果。 26.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含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征一定数量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一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需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需和生产中含有预期均一特征确实定数量产品相对应,批量能够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产品。 比如:口服或外用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终混合药液所生产均质产品为一批。 27. 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次含有唯一性数字和(或)字母组合。
28. 批统计 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全部文件和统计,可追溯全部和成品质量相关历史和信息。 29. 气锁间 设置于两个或数个房间之间(如不一样洁净度等级房间之间)含有两扇或多扇门隔离空间。设置气锁间目标是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对气流进行控制。气锁间有些人员气锁间和物料气锁间。 30. 企业 在本规范中如无尤其说明,企业特指药品生产企业。 31. 确定

有文件证实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成预期结果一系列活动。 32. 生产
物料和多种产品采购、加工、质量控制、审核放行、贮存、发运及相关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33. 退货
将药品退还给企业活动。 34. 物料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药品制剂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除包装材料以外其它物料。 35.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搜集到损耗之和和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比较,并合适考虑可许可正常偏差范围。 36. 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含有化学或微生物特征杂质或异物引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或其表面。 37. 系统
相互影响活动和技术以一个有意识控制方法结合一个有组织整体。 38. 验证
有文件证实任何操作规程(或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达成预期结果一系列活动。 39. 印刷包装材料
指含有特定式样和印刷内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包装材料,如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等。
40. 原辅料 除包装材料之外,药品生产中使用任何物料。药品制剂原辅料包含原料药和辅料。外购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视同为原辅料。 41. 中间产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产品,尚需深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42. 中间控制 也称过程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方便在必需时进行调整而做各项检验。可将对环境或设备控制视作中间控制一部分。 43. 质量确保 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全部活动总和。 44.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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