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公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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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评定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南石大教[2015]36


西南石油大学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实施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注册、专业方向选择、主辅修和弹性学制,完善基于学年制缴费的学分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籍学生。
基本原则
第三条学分学费结算是指以学分为依据,以学生毕业需取得的最低学分为主要标准,按学生选课和修读的学分数进行学习费用结算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学习并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学校的学年制收费总额,即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正常学习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超过四年学制时间内应交纳的学年学费的总额(不包括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学年学费后,可获得所在专业对应学年度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相应额度的学分券。因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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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级、转专业或休(复)学等原因造成学生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则按照当前年级对应学年度的人才培养方案生成学分券。每1学分券可选修1个学分。
第六条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使用学分券结清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学费的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学分学费的范围包括本校开设的全部课程。
第八条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中。
第九条按本科四年标准学制,学生正常修读所注册的专业应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年预交学费×4。此学费总额可正常修读的总学分数=学生毕业需取得的最低总学分数。
第十条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均以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库中的课程学分为核算依据。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补修、专升本补修、辅修或双学位课程按105/分收取;重修、复修课程,按学分单价标准105/学分的50%收取;学生重修一门课程替代另一门课程的,按重修课程的学分和收费标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因休学、降级、退学、转学(转出学校)或转专业等特殊原因,学生需退课的,若该门课程行课学时已过半,则按课程的学分全额交纳学分学费;已行课学时未过半的,则退还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外语四六级成绩认定学分,2+2”和“1+2+1”等交流项目认定的课程学分,以及转学、转专业或专升本等学生的课程认定学分,无需交纳学分学费。
学分赠送与奖励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各学科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动探究的良好学习习惯,每学年末学校以学分券的形式向一、二、三年级学生赠送2学分。
第十五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以学分券的形式奖励累计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60的学生2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可使用赠送或奖励的学分券选修全校的任选课课程,但不得用于重修、复修或补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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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通过批量代扣或网上交费等方式预交当年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可使用通过交纳学年学费获得的学分券或在网上缴费购买的学分券选修当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开设课程,或进行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课程的选读。
第十九条当学生的学分券余额低于要选修的课程的学分数时,学生应在网上缴费购买学分券后再选课。
第二十条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开除等原因离校时,按其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毕(结)业生在离校时统一进行学分学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所余学分券按105/学分的标准退费,学生获赠或奖励的学分券不予退费。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当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文件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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