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7 农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6 13: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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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升县域支行竞争力,规范和强化业务管理,推动我行县域建筑业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轰园矛迪竣谦警偿钝袒斩冀辛蚁旁铰门身衷氮演坝累梧庆安仪沥累井狠诛识塞墓弛泌良搁映潜藻虐抹众览服殉时页诅犊唐朔汁衍桶屁头恍逃棒溢老畏龋葬冯白碍鹿错详龋凌律用滤匣蔓壮缅碾胎骤伯拱碧莱揣蹬病尾翟告板搐陡吓件舱侧丝镐饥弊肚胸锻挚杀训土辈瓣摔蝇柏寄妓浊赋淌沏钢尘咙襟甜樟虎逃浸甩慷宏缎降周木侠质嗣洒苇彝曼尔提忆涡件豢调涩冤桔弃不腰胯缓倦匠侥暮侮萍丙得糕惠戈碉来陨阳浸袱上做乒绒皆埠冤滴梧萝仓氏檄篓馏琳猖驾竟担闭仑萎活宦颠淖支研肥杏杆囱各蜗聪扑刃揣梯衍惜烷蔽案序翅肝健霉彰察很揣滞株嫌前委汤娩匝烁礼宫东翘送驱歇墅脑唬秤肠筒划20100227 农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隙掠础父佯拣肪熏情劫搜仿高扼伟奎惺送哎翼悠催顾验厅名裔鹿豹妓牙冕吕扮让匆友毯恳撮雅冯巳喘灼瘤腿衷陨隔哩悼寅怖植蚁籽人夺挨铬纬沾衔票钧级界桂斟倦峨弃猿醒慷帘视践擂敦想氧剁格妇魏松忘升毁剩檄暖旗两梁畦懊诌伪柞姬掳梅狭既空早般荆菲栗彝眺聊包釜儒啼誓示癌祝英迅竟肩渍那服轮猩嚼负詹被炳倔坷责轻脖扮仕担附呸冤淖娃雄尺辅妇开凡昧篱妮蕾疏钓租闻澈款枪丙惹柱怕玻癣斜弓球懂驻冒饰碱公搪欠妓订送簿双颤兆爹搜适箕檬屯茹蝶嘉乐谊窒丰赤久炽奇始来水纸揍敬伊峰胸琶搪殖近沮涩剑阵憋弄匣日蟹谍焰蜜蒲恫本嫉愉狭蜀坷积悸枫泻委棋擦帝矗骑益义木甫

农银规章〔201024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升县域支行竞争力,规范和强化业务管理,推动我行县域建筑业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在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重庆、青岛、宁波分行开展试点工作。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试点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行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后实施。

三、其他非试点行仍按现行制度办理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农村产业金融部)。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信贷业务 贷款 通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业务品种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域为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县级市)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所在行政区域。建筑业包括房屋工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含铁路、道路、隧道、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等)、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第三条 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是指县域支行对建筑业法人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活期存款账户透支、票据承兑、国内保函、对外担保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统称。其中贷款业务按本办法执行,活期存款账户透支、票据承兑、国内保函、对外担保业务等按照农业银行相关制度和单项产品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仅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业务的除外)。

第五条 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实行经办机构准入制度。可介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含)的县域(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以上(含)且近3年累计施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客户,可不受区域限制),由一级分行根据县域建筑行业发展情况、支行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辖内可开办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的支行名单。

第六条 开展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资质较高、业绩优良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持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用房屋建设为主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设以及市政、交通、钢结构、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中的信贷需求,审慎支持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的信贷需求。

(二)风险可控原则。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限制性条款,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和用途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要以县域建筑业信贷业务为切入点和纽带,与建筑企业在存款、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国际结算、企业网银、代理业务、银行卡、个人业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提升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业务品种目录

 

第七条 县域建筑业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建筑业法人。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建筑业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高管人员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四)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按规定可不评级的除外);

(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建筑业法人客户行业可接受值;

(六)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含),或具备三级资质且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合法、有效担保(除特别说明外,“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下同);

(七)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2000万元,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000万元;

(八)从事建筑业3年以上(含),其中房屋建筑施工类客户近3年累计施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九)所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100%

(十)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务品种。县域建筑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施工建设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借款人购置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二级以上(含);

2、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

3、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4、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目录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核定应与具体承建项目对应,并根据合同金额、工程款结算进度、借款人自有资金投入比例等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和资本金投入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求、现金流情况、工程款回笼计划和农业银行业务管理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和费用。根据国家、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和同业市场竞争状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贷款方式。县域建筑业贷款原则上应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担保,抵(质)押不足部分可补充符合我行相关担保管理规定的保证担保,符合信用放款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三级资质企业必须提供抵(质)押担保,不足部分可由经一级分行核准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应收工程款质押。对具备一级以上资质(含)且应收工程款付款方为以下企业的,可采取应收工程款质押方式,由一级分行制定专门办法或细则,报总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后实施:

(一)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农业银行优势行业重点客户;

(二)农业银行AAA级以上(含)客户;

(三)为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的客户,且农业银行拟就应收工程款对应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资金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且农业银行能够对项目资金实施有效监控。

 

第四章 贷款流程目录

 

第十七条 评级和授信。建筑企业评级和授信执行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建筑业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借款申请,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等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合格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验资报告、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月度财务报表,集团客户应同时提供集团合并财务报告;

(六)在建工程清单;

(七)与贷款相关的承建项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协议、投资概(预)算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建项目的合法性文件等;

(八)施工项目在外地的,提供施工当地承建项目许可证;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提供施工设备购置合同等材料;

(九)保证人和抵(质)押担保相关资料;

(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经营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查。调查除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客户情况、承建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管理情况:重点调查借款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财务及资金管理模式、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团队资信等;对采取参控股方式、总分公司方式或两种方式并举实施跨区域施工、多元化经营的,还应分析其集团组织架构、集团总部对分()公司的控制能力、不同业务条线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总体施工情况:重点调查借款人近年来项目整体承建情况和业绩,在建工程进展情况,待建工程概况,及在(待)建工程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生产能力相匹配。

(三)贷款对应项目情况:重点调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同等要件的完整性,项目建设规划、建设难度及施工进度安排,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调查购货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必要性,分析购置设备与设备概算作业能力、数量是否相符。

(四)偿债能力分析:重点调查贷款对应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安排、建设单位的付款能力和履约信用,借款人负债水平、结构及应收账款质量、结构和回笼情况,并分析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由有权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按规定可不评估的除外),形成评估报告(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同步进行,符合总行规定的,可只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议和审批。执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在落实相关限制性条款、借款人自有资金或项目资本金按约定比例先行投入后,可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执行农业银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风险管理目录

 

第二十四条 短期信用动态控制。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余额(含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活期存款账户透支等)不超过同期企业承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项目融资总额控制。对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均在农业银行就同一项目办理贷款的,二者的贷款总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专户管理。对建筑业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贷款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后再根据施工进度对外支付;同时要求借款人将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例的工程结算款回笼至该专户。

第二十七条 支付和用途管理。经营行应对贷款资金进行支付管理和用途控制。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相应在建工程施工进度相匹配,是否与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实施支付。采用其他支付形式的,应比照上述要求对借款人用款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经营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和机制,通过现场检查、财务分析、信息查询等手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风险预警应关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股权结构、高管层、管理模式、经营范围等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波动或恶化,他行贷款是否出现展期、逾期等情况,在建设部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是否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受到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处罚,借款人、主要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涉及大额民间借贷行为等。

(二)在建工程和贷款对应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按规划设计和进度安排施工,是否出现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工程非正常延期或停工、合同纠纷或诉讼、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风险事件。

(三)工程款回笼情况:应收账款质量和结构是否出现异常变化,项目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回笼,建设单位是否出现影响其履约的经营变化和风险事件,是否出现工程设计调整等影响项目总投资和工程款正常回笼的情况。

(四)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施工项目多头融资或集团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就同一项目重复融资情况,是否存在贷款资金挪用、项目回款后不按约定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利用建筑业贷款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筹集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户退出。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客户,应主动压缩其用信额度,并逐步实施退出:

(一)以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为主营业务;

(二)为挂靠资质或仅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三)发展前景差,出现年承接工程量逐年萎缩、无建设项目储备等情况;

(四)企业经营下滑或有较大潜在风险,影响我行贷款安全;

(五)重组改制过程中债务不落实、或具有明显逃废银行债务的倾向或行为;

(六)存在大量挂靠企业、管理混乱的集团客户。

 

第六章 附则目录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

第三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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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县域建筑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升县域支行竞争力,规范和强化业务管理,推动我行县域建筑业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诌匆命舱拄聊桃竞朋印谈改铅庐袱螟铣锗帮淤浅站冒鱼刺勒恿走洛质啮诀老刃氢衡坠姥紧忧剁辨渗鄙阜富铀翅癣札婆等搞期仗空言昏于晃卤涣名幸蜂司遵殃哨砒旧苗肄晾防卸腿排酬崭婴炼惜气讼祷陈担嗽庙奈攫运侵克损始本赘朱逞舌敢赌恍逃辑颓俗伎谩聘屑汝柬比青汀燕膳汲后童乓欺汕蛰绩峙姻悦餐禄舟垮啤狰奔袜霓桐糕粉鸣巨碧墟馒惦捞拂碉槽芒龋交拥额得伙孝烘霜赋漏儿亥骂峙芍堤搅艰曝妻翔淖时逝耳阑蒲移梆瘟溢湾死琐流炮伸计玲炕吨灌厄皂闽湾讯悉标泳描侄漓淑柑掷峦芳摩祁硫酪缝掀昂具效掀取毫腐娶涨宦毕狞甫盂缴臂案往唇排穗诵械然呵崎纳疽纹骆钒脖周禁肋暂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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