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4-15 18:58:06

Thosewholiveyesterdaylosethepast,thosewholivetomorrowlosethefuture,andthosewholivetodayhavethepastandthefu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20__年甘肃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对优抚对象进行抚恤和优待的职责和义务;优抚对象有享受抚恤和优待的权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括退伍红军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第四条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州、(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向广大群众进行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及“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第六条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与配偶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第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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