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1-29 12:01:11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支取行为,确保公积金支取合法有序,依法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贯彻实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取范围和额度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应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且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第二条 职工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房管部门对交易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评估费收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显示的计税金额。

第三条 职工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住房座落在农村,需提供农业户口簿(提供非农业户口簿的,其工作单位不在安阳市行政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造价(按每平米600元计算)。

(二)住房座落在城镇,需提供当地非农业户口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造价(按每平米600元计算)。

第四条 职工购买自住公有住房,需提供房改部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文件、房管部门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分户计算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分户计算表中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

第五条 职工购买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单位分房方案(包括建房地址、小区名称、户型、楼号、单元、户号、面积、单价、总价等)、交款收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第六条 职工购买村、镇(城中村)集资建房,需提供该小区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每平方米价格参照本市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第七条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结算清单、交款收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

第八条 职工在安阳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提供外地工作部门证明,外地个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个人账号证明,按本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职工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由银行填写还贷申请审批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

第十条 职工退休,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需提供申请人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与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需提供失业证和劳动就业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第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或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调动手续(调出与调入双方商调函、外地市任职文件)或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住证明。

第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账户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还贷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同户籍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第二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转账方式。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置二手房及自建房的可以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以单位为承办主体,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负责,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单位经办人审核。

第三章 办结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当天办结。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经办人。

(三)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由单位公积金管理人员(经办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审查核实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后,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进入本市公积金网站下载《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完整、准确地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经办人印章。

(三)携带提取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审批。

(四)凭审批后打印出的提取业务付款凭证,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提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方式:

(一)全额追回已提取资金;

(二)冻结其公积金账户;

(三)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我中心违规人员“黑名单”,相应提高其以后使用公积金(支取、贷款等)的限制性条件;

(四)将骗套公积金的行为以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其单位和个人,并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200761日起实施,安公积金发〔20064号《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公积金发〔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作废。

关于修改《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款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相关部门:

为了规范化、人性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切实方便广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安公积金发〔200716号文《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提取范围和额度中:“提供一年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且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订为:“提供两年以内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且同一套住房只准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细则》第一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修订为:“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转账方式。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置二手房及自建房的可以提取现金。”修订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转账方式。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已付清全部房价款的交款收据,可以提取现金;购置二手房及自建房的可以提取现金。”

四、本通知自2009423日起实施。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422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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