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8-07-02 11:30:41

临漳县司法局公证处典型案例之四

公证严把法律关

依法办证做宣传

案因情况:临漳县孙陶镇某村居住着一对老夫妇,二老膝下无子,只一个女儿王某,后将临村的刘某招赘入婿,与王某一同伺候老人,小两口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可好景不长,女婿过了两年就不愿和岳父母一家生活下去,起初他和妻子小吵小闹,进而拳打脚踢,而且还辱骂、诽谤岳父母,经当地政府多次调解无效后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

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五间,存款贰万,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刘某变卦了,他一分钱、一间房屋都不愿给妻子,妻子无奈只好作罢。离婚不久,刘某外出期间因车祸身亡,刘某的哥哥帮忙料理了后事,料理完后事以后,刘某的哥哥认为兄弟间有相互继承权,在农村女人不能继承财产,且王某与刘某已离婚,其弟的遗产应由他继承。而王某认为自己和刘某毕竟夫妻一场,也应该有继承权,二人为此发生严重争执,差一点发生了家族冲突,村委会经多次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来建议他们到公证处试试,于是,王某和刘某的哥哥一起来到公证处申请调解。

公证调解:公证人员审查后认为,刘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养协议,且确实有遗产。王某与刘某已离婚,财产已分割完毕(虽然婚前刘某曾继承其父母的房屋五间,存款贰万,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离婚时,王某没有去争取自己的权利,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王某对刘某的遗产已不享有继承权。刘某离婚后其女儿虽然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她与生父的父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她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刘某的哥哥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但刘某的哥哥主动为弟弟料理了后事,所花费的丧葬费应该首先从刘某的遗产中出除,还给刘某的哥哥。经过公证人员的依法讲解,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最后,公证人员为刘某的女儿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宣传了法律,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评析:法定继承事项是比较复杂的,往往由于我国长期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根深蒂固,加之民的法律意识淡薄,相当部分的民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还一无所知。具体到本案,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案例中,刘某的哥哥要求继承其弟的遗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刘某与其妻离婚后,并不能解除其与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女儿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刘某的哥哥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公证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及时发现合法的继承人,纠正了剥夺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错误做法。可见,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依法规范法定继承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继承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而且还可以预防纠纷、宣传法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临漳县司法局公证处 谷海军

公证案例四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