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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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工程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 1.0.4 工程中采用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组件和设备等应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编制目的。
建国60年来我国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从无到有,至今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我国工程建设有了巨大地发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与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使我们更加认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首先是安全可靠性,其次是经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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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作为火灾扑救过程中的主要灭火剂,其供应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灭火的成效。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例中,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用水。例如,199855日,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的火灾,就是因为家具城及其周边地区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市政消防给水严重不足,消防人员不得不从离火场550m600m的地方接力供水,从距离火场1400m的地方运水灭火,延误了战机,以至于两万平方米的家具城及其展销家具均被化为一片灰烬,直接经济损失达2087余万元。又如2000111日晨,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发生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0523m2,庐阳宫及四周126间门面房内的服装、布料、五金和塑料制品等烧损殆尽,1人被烧死,619家经营户受灾,烧毁各类商品损失折款1763万元,庐阳宫主体建筑火烧损失416万元,两项合计,庐阳宫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179万元,这场火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以致火灾发生后蔓延迅速,直至造成重大损失。火灾控制和扑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给水系统供应,因此消防给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决定了灭火的成效。同时消防给水的设计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筑的特点及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本规范的制订对于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改革开放、保卫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公民的生命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本规范在制订过程中规范组研究了大量文献、发达国家的标准规范,并在全国进行了调研,同时参考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 “城市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方法”的研究成果。
消防给水是水灭火系统的心脏,只有心脏安全可靠,水灭火系统才能可靠。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用,无法因使用而检测其可靠性,因此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维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其安全可靠性的管理。
消火栓是消防队员和建筑物内人员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本规范以人为本,更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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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消火栓的设置位置与消防队员扑救火灾的战术和工艺要求相结合,以满足消防部队第一出动灭火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新建建筑是指从无到有的全新建筑,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1.0.3 本条规定了采用新技术的原则规定。
本条规定根据工程的特点,为满足工程消防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的情况下选择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四新的原则是促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进步,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走“科学—技术—应用”的工程技术科学的发展道路,使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更加具有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四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1.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等产品的质量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平时不用,仅在火灾时使用,其特点是系统的好坏很难在日常使用中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这是在建设工程中唯一独特的系统,因为其他的机电系统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就能鉴别好坏。尽管本规范给出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规定,但系统还是应从产品质量抓起。如美国统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失败有3%5%英国则有8%左右。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质量,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组件的安全可靠性是系统可靠性的基础,所以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专门认证机构认证以确保产品精选

质量,这也是国际惯例。所以专用组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我国2008年颁布的《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每年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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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2.1.2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2.1.3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2.1.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2.1.8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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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2.1.9 湿式消火栓系统 wet hydrant system/wet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 dry standpipe 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2.1.11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Bmax ——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o——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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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fmax ——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k1——管件和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Ld——消防水带长度; 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和阀门等当量长度;
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和设计压力; po——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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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pp——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Δ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t——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Ro——消火栓保护半径;
Re——管道雷诺数;
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T——水的温度;
t1i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t2i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υ——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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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ν——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ε——当量粗糙度;
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δ——管道壁厚。
3 3.1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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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8.2.2条的有关内容。
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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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
3.2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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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 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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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美国,人口不超过2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63L/s,人口超过30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2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即15L/s)作为下限值,以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10年特大型火灾消防流量150L/s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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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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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规范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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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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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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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精选

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时,应采用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L/s
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精选

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min·m2);
3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倍。
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45℃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于6.0L/min·m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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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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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4.9-2 的规定;
3.4.9-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s·m)~2.0L/s·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象1.50m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精选

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1/2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min·m2),邻近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min·m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15L/s
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精选


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2的规定。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精选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的规定。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条文说明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 本条规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现行国家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规定实施。
3.4.23.4.3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原则,以及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移动冷却系统就是室外消火栓系统或消防炮系统,当仅设移动冷却系统其设计流量应根
精选


据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5L/s
本条设计参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4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4.5条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12.2.6条相关内容,对立式储罐强调了室外消火栓用量和移动冷却用水量的区别,统一了名词,同时也符合实际灭火需要,协调相关规范中“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提高本规范的可操作性。
另外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统一,把供给范围改为保护范围,供给水强度统一改为喷水强度。 着火储罐的罐壁直接受到火焰威胁,对于地上的钢储罐火灾,一般情况下5min内可以使罐壁温度达到500℃,使钢板强度降低一半,8min10min以后钢板会失去支持能力。为控制火灾蔓延、降低火焰辐射热,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应对着火罐及邻近罐进行冷却。 浮顶罐着火,火势较小,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10000m3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后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处,最大处仅为7m长,因此不需要考虑对邻近罐冷却。浮盘用易熔材料(铝、玻璃钢等)制作的内浮顶罐消防冷却按固定顶罐考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火灾的火焰高、辐射热大,还可能出现油品流散。对于原油、重油、渣油、燃料油等,若含水在0.4%4%之间且可产生热波作用时,发生火灾后还易发生沸溢现象。为防止油罐发生火灾,油罐变形、破裂或发生突沸,需要采用大量的水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进行冷却,并及时实施扑救工作。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4.5条、第8.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12.2.8条、12.2.10条相关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4条中规定的移动式水枪冷却的供水强度适用于单罐容量较小的储罐,近年来大型石精选

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装置、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相关条文符合国情;其二,对于固定式冷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0.5L/(s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0.5×60÷13=2.3L/(minm2条文中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规定的2.5L/minm2也是合适的;对邻罐计算出的冷却水强度为:0.2×60÷13=0.92L/minm2),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规定为2L/minm2)是合理可行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提出主要是调研消防部门的实战案例并参照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确定的,增加了规范的操作性。
卧式罐冷却面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由于卧式罐单罐罐容较小,以100m3罐为例,其表面积小于900m2,计算水量小于15L/s因而卧式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计算是合理的,解决了各规范间的协调性,同时加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3.4.4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12.2.7条、第12.2.8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8.2.4条相关内容。该水量主要是保护用水量,是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消防用水量。
3.4.5 液化烃为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0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单防罐为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双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精选

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全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m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4.5条,天然气凝液也称混合轻烃,是指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液化烃罐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10.5条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8.5.6条确定。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发生火灾,燃烧猛烈、波及范围广、辐射热大。罐体受强火焰辐射热影响,罐温升高,使得其内部压力急剧增大,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此类火灾在灭火时消防人员很难靠近,为及时冷却液化石油气罐,应在罐体上设置固定冷却设备,提高其自身防护能力。此外,在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因此,液化石油气罐应考虑固定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水枪用水量。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包括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全冷冻式储罐。
1)消防是冷却作用。液化烃储罐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源。在气源无法切断时,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却,确保罐壁温度不致过高,从而使罐壁强度不降低,罐内压力也不升高,可使事故不扩大。
2)国内对液化烃储罐火灾受热喷水保护试验的结论。
1)储罐火灾喷水冷却,对应喷水强度5.5L/minm2)~10L/minm2)湿壁热通量精选

比不喷水降低约70%~85%。
2储罐被火焰包围,喷水冷却干壁强度在6L/minm2时,可以控制壁温不超过100℃。 3)喷水强度取10L/minm2)较为稳妥可靠。 3)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外液化烃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的设置情况一般为:冷却水供给强度除法国标准规定较低外,其余均在6L/minm2)~10L/minm2)。美国某工程公司规定,有辅助水枪供水,其强可降低到4.07L/minm2)。
关于连续供水时间。美国规定要持续几小时,日本规定至少20min,其他无明确规定。日本之所以规定20min,是考虑20min后消防队已到火场,有消防供水可用。对着火邻罐的冷却及冷却范围除法国有所规定外,其他国家多未述及。
4)单防罐罐顶部的安全阀及进出罐管道易泄漏发生火灾,同时考虑罐顶受到的辐射热较大,参考API 2510A标准,冷却水强度取4L/minm2)。罐壁冷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外壁在着火时不被破坏,保护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气化,不至于引起更大的破坏。按照单防罐着火的情形,罐壁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按一般立式罐考虑。
对于双防罐、全防罐由于外部为混凝土结构,一般不需设置固定消防喷水冷却水系统,只是在易发生火灾的安全阀及沿进出罐管道处设置水喷雾系统进行冷却保护。在罐组周围设置消火栓和消防炮,既可用于加强保护管架及罐顶部的阀组,又可根据需要对罐壁进行冷却。 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曾介绍一例储罐火灾:A罐装丙烷8000m3 B罐装丙烷8900m3 C罐装丁烷4400m3 A罐超压,顶壁结合处开裂180°,大量蒸气外溢,5s遇火点燃。A罐烧了35.5h后损坏;BC罐顶部阀件烧坏,造成气体泄漏燃烧,B罐切断阀无法关闭烧6天,C罐充N2并抽料,3天后关闭切断阀火灭。BC罐罐壁损坏较小,隔热层损坏大。该案例中仅由消防车供水冷却即控制了火灾,推算供水量小于200L/s
精选


本次修订在根据我国工程实践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国外技术等有关数据综合的基础上给出了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
3.4.6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10.12条的规定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同液化烃。 3.4.7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10.13条的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
3.4.8 本条规定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1)空分站。空分站主要是指大型氧气站,随着我国重化工行业的发展,大型氧气站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大机组的氧气产量为50000Nm3/h。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低温法空分设备的单机容量已达10Nm3/h12Nm3/h我国的低温法空分设备制造厂家已可生产制氧量60000Nm3/h的大型空分设备。常温变压吸附空分设备是利用分子筛对氧、氮组分的选择吸附和分子筛的吸附容量随压力变化而变化的特性,实现空气中氧、的分离,并已具备10000Nm3/h制氧装置的制造能力(包括吸附剂,程控阀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常温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纯度为90%95%(其余组分主要是氩气),制取的氮气纯度可达99.99%
在石化和煤化工工程中高压氧气用量较大,火灾危险性大,根据我国工程实践和经验,特别是近几年石化和煤化工工程的实践确定空分站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8.4.3条确定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变压器。关于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单机功率200MW的火电厂其变压器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精选

其设计流量在设有水喷雾保护时为10L/s,美国规范规定设置水喷雾时是31.5L/s。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4.1条规定了变压器按含油量多少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的3个等级,本规范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等级划分,考虑我国工程实践和实际情况确定了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见表2。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不小于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小于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可不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变压器灭火主要依靠水喷雾系统,室外消火栓只是辅助,因此规定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A时,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这样可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协调一致。

2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9 本条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6.2.6条、6.2.7条、6.2.8条、6.2.10条及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19997.10.3条确定。
3.4.10 本条引用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6.2.6条、6.2.7条、第6.2.8条、第6.2.10条。
3.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9.0.5进行修改,统一将埋地储罐加气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由10L/s提高至15L/s是考虑室外消防水枪的出流量为每支7.5L/s,这样符合实际情况。
3.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了室外可燃材料堆场精选

和可燃气体储或罐(区)等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据统计,可燃材料堆场火灾的消防用水量一般为50L/s55L/s平均用水量为58.7L/s本条规定其消防用水量以15L/s为基数(最小值),以5L/s为递增单位,以60L/s为最大值,确定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用水量。
对于可燃气体储罐,由于储罐的类型较多,消防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本表中规定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的用水量。
随着我国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推行,农作物秸秆被用于发电、甲烷制气、造纸,以及废旧纸的回收利用等,易燃材料单垛体积大,堆场总容量大,有的多达357000m3的堆垛,一旦起火损失和影响大。近几年山东、河北等地相继发生了易燃材料堆场大火,为此本规范制订了注2的技术规定。
3.4.13 城市隧道消防用水量引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2.2.2条的规定值。

3.5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精选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精选



精选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
精选


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条文说明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本条给出了消防用水量的相关因素。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
3.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2.2.2条的规定值。

3.6

精选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精选


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精选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精选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条文说明
3.6 消防用水量

3.6.1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精选


3.6.2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以前认为火灾延续时间是为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这段时间,这一般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随着各种水灭火设施的普及,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根据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在2.0h之内(如在统计数据中,北京市占95.1%;上海市占92.9%;沈阳市占97.2%)。因此,民用建筑、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连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h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也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0h,而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0h。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有的可延续灭火数天之久。经综合考虑,规定其火灾延续时间为6.0h。自动喷火灭火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0h,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0h。如果在1.0h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可能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据统计,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长者达数昼夜。显然,按这样长的时间设计消防用水量是不经济的。规范所确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主要考虑在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灭火和冷却的用水量。一般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4.0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0h计算。液化石油气火灾,一般按6.0h计算。设计时,应以这一基本要求为基础,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相关专项标准也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3.6.4 等效替代原则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因此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
精选


幕保护时,应采用等效替代原则,其火灾延续时间与防火墙或分隔墙耐火极限的时间一致。 3.6.5 城市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2.2.2条的规定值。
4 4.1

4.1.1 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所充水的pH值应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道路同时实施的原则。
本规范编制过程调研时,发现我国较多的城市市政消火栓欠账,比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要少20%50%尽管近几年在快速的建设,但仍有
精选
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正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为保障城市消防供水的安全行,本规范规定要与市政消防给水要与市政道路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这源于我国的“三同时”制度。 4.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本身,及其灭火、控火、抑制、降温和冷却等功能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其水质可以差一些,如河水、海水、池塘等,并允许一定的颗粒物存在,但室内消防给水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等对水质要求较严,颗粒物不能堵塞喷头和消火栓水枪等,平时水质不能有腐蚀性,要保护管道。
4.1.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来源。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游泳池、池塘等,但首先应取之于最方便的市政给水管网。池塘、游泳池等还受其他因素,如季节和维修等的影响,间歇供水的可能性大,为此规定为可作为备用水源。
4.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很多工程案例水池水箱没有保温而被冻,消防水池、水箱因平时水不流动,且补充水极少,更容易被冻,为防止设备冻坏和水结冰不流动,有些建筑管理者采取放空措施,从而导致国内有火灾案例因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无水导致灭火失败,如东北某汽配城火灾,因此本条强调应采取防冻措施。
防冻措施通常是根据消防水池和水箱、水塔的具体情况,采取保温、采暖或深埋在冰冻线以下等措施,在工业企业有些室外钢结构水池也有采用蒸汽余热伴热防冻措施。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4.2

精选

4.2.1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条文说明
4.2 市政给水
4.2.1 因火灾发生是随机的,并没有固定的时间,因此要求市政供水是连续的才能直接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调研中发现有的小城镇或工矿企业为节能或节水而采用间歇式定时供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在非供水时间的火灾,其扑救就会因缺水而造成扑救困难,此强调直接给水灭火系统供水的市政给水应连续供水。
4.3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精选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3 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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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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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规定; 3 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条文说明
4.3 消防水池
4.3.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应考虑第二次火灾扑救的需要,以及火灾时潜在的补水能力。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目的是保证消防给水的安全可靠性。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了消防水池在火灾时能有效补水的最小有效储水容积,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其他情况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4.3.6 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2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供给。 4.3.8 本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设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参见图1
精选



1 合用水池保证消防水不被动用的技术措施
4.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
1 消防水池出水管的设计能满足有效容积被全部利用是提高消防水池有效利用率,减少死水区,实现节地的要求;
消防水池(箱)的有效水深是设计最高水位至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距离。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管喇叭口以上0.6m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或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0m,见图2

2 消防水池最低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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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防水池最低水位线;D——吸水管喇叭口直径;h1——喇叭口底到吸水井底的距离;
h3——喇叭口底到池底的距离
2 消防水池设置各种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消防水池不因放空或各种因素漏水而造成有效灭火水源不足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溢流和排水采用间接排水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倒灌污染消防水池内的水。 4.3.11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高位消防水池(塔)是常高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式,本节规定了高位消防水池(塔)的有关可靠性的内容。本条各款的内容以安全可靠性为原则。
4.4

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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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条文说明
4.4 天源水源及其他
4.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天然水源可能有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易堵塞取水口,为此要求设置格栅或过滤等措施来保证取水口的可靠性。同时应考虑采取措施可能产生的水头损失等对消防水泵造成的吸水影响。
4.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技术要求。 1 本款规定了天然地表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供消防车、固定泵和移动泵取水的原则性技术要求,目的是确保消防取水的可靠性;
2 水井安装水位检测装置,以便观察水位是否合理。因地下水的水位经常发生变化,为保证消防供水的可靠性,设置地下水水位检测装置,以便能随着地下水水位的下降,适当调整轴流泵第一叶轮的有效淹没深度。水位测试装置可为固定连续检测,也可设置检测孔,期人工检测。
4.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消防车取水口处要求的停放消防车场地的一般规定,一般消防车的停放场地应根据消防车的类型确定,当无资料时可按下列技术精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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