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8 0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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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城市农村宅基地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5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总体部署,以科学规划为引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城乡统筹、文化传承、农民主体”的基本原则,立足省情,循序渐进,通过长期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以“环境优美、服务完善、管理有序、宜居宜业”为目标,建成一批美丽宜居村庄。到2016年底,全省40%的行政村人居环境基本改善,建成500个美丽宜居村庄;到2018年底,全省60%的行政村人居环境基本改善,建成1000个美丽宜居村庄;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人居环境基本得到改善,建成2000个美丽宜居村庄。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领。抓紧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域规划、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明确整治重点与建设时序。村庄规划编制要深入实地调查,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彰显地域特点,保护传统文化,提出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的要求,结合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合理区分生产、生活区域,统筹安排生产、生活性基础设施。2016年底,省级以上重点镇和各类试点示范镇要完成镇域规划的编制工作。2017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 改善住房条件。继续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2017年基本完成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危房改造任务。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保证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引导节能环保绿色民居建设。
2 保障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解决农村分散居住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推进城乡区域供水与饮水工程并网扩容,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与供水系统维护,全面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20年农村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