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04-03 16:11:51

X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XX民一初字第3234

原告李鸿,女,1985315日出生,汉族,XXXX商场职工,住XXXXXX大街X号。身份证号XXXXXX19850315X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271日出生,汉族XXXX商场职工,住XXXXXX大街X号。现正住院。身份证号:XXXXXX19820701XXXX

法定代理人王老虎,XXXX公司总经理,195345日生,汉族,住XXXX花园XX号。身份证号:XXXXXX19530405XXXXX

原告李鸿诉被告王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鸿及其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老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鸿诉称。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在2008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李鸿发现被告王虎精神不大正常,后来越来越严重总是自言自语。2010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进行心理治疗后。有所好转。其后又多次发病。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发型)”长期住院治疗。20101122日,原告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并且结婚三年以来,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医院治疗。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小虎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两人两套住房中的一套位于XXXXXX大街XX号(2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李鸿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房屋所有权证两份,证明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据三、王虎的住院病历,证明王虎病情。

证据四、邻居赵XX的证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辩称:一、被告虽然住院,但是被告的病情不断好转,并且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不错,不存在感情破裂。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王小虎为王家子孙,不应有原告抚养。三、两处房产均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所在单位分给王老虎的,购买产权也是王老虎出钱。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原、被告的情况过户到王虎名下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出资。原告不应当有房子的所有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老虎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证据二、被告主治医师陈XX出具的证明,证明王虎病情好转。

证据三、邻居于XX的证言,证明夫妻感情融洽。

证据四、王老虎公司证明两处房产均是王老虎的,由王老虎出资购买

经审理查明,20084月,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结婚,20111122日生育一子王小虎。2010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由于病情反复无常,长期住院治疗。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要求离婚。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查询了房屋的归属问题,证明两套房屋归王老虎所有,房产并没有过户,所以该房屋不属于原被告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被告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了王虎的主治医生,证明了王虎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并没有证明王虎没有复发的可能性。

另查,原被告婚前均无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虽然自主结婚,但由于婚后,王虎经常因病住院。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由于上述情况,王虎没有履行家庭的责任,本院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考虑到被告王虎长期住院,无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因此,王小虎以随原告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的抚养费。,至王小虎18岁为止。

关于位于XXXXXX大街XX号(2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经法院查明是王老虎的财产,虽然在原被告婚后以过户到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子由王老虎独自出资。

关于存款问题,经查询,原被告账户均无大额存款,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3条、第8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离婚

二、 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虎自2013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小虎18岁为止。

三、 原被告的婚后财产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四、 驳回原告提出位于XXXXXX大街XX号(2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请求。房屋归王老虎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邓XX

审判员:张XX

(院印)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XX

X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XX民一初字第3234

原告李鸿,女,1985315日出生,汉族,XXXX商场职工,住XXXXXX大街X号。身份证号XXXXXX19850315XXXX

委托代理人杨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虎,男,198271日出生,汉族XXXX商场职工,住XXXXXX大街X号。现正住院。身份证号:XXXXXX19820701XXXX

法定代理人王老虎,XXXX公司总经理,195345日生,汉族,住XXXX花园XX号。身份证号:XXXXXX19530405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鸿诉称。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在2008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的,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李鸿发现被告王虎精神不太正常后来越来越严重总是自言自语。20105月,被告王虎在原告李鸿的陪同下在XX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进行心理治疗后。有所好转。其后又多次发病。并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发型)”长期住院治疗。20101122日,原告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并且结婚三年以来,被告大部分时间在医院治疗。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小虎由原告抚养。不用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两人两套住房中的一套位于XXXXXX大街XX号(2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归原告所有;4、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老虎辩称:一、被告虽然住院,但是被告的病情不断好转,并且被告与原告的感情不错,不存在感情破裂。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王小虎为王家子孙,不应由原告抚养。三、两处房产均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老虎所在单位分给王老虎的,购买产权也是王老虎出钱。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原、被告的情况过户到王虎名下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出资,原告不应当有房子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与20084月结婚,20111122日生育一子王小虎。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从王虎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长期住院开始,被告经常住院。被告王虎在家时,经常打骂原告李鸿和王小虎。导致自己和王小虎的身心无法保障。所以原告李鸿要求与被告王虎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李鸿与被告王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 双方婚生子王小虎由原告李鸿自愿、自行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和原告共同承担,由被告每月支付壹仟元(1000元)的抚养,至王小虎18岁为止。

三、 原告自愿放弃位于XXXXXX大街XX号(22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作价30万元给付原告。

四、 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虎承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邓XX

审判员:张XX

(院印)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XX

法律文秘1231杨凯

学号2012992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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