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2-08-08 10:30:46

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

上海xxxxx[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单位全称)]章程

 200×年×月×日第×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名称]

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XXXXXX(单位全称)[以下简称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全称为××   

XXXX住所在××    

第三条  XXX的办 xxx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xxx为宗旨。   

第四条 XXX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

第五条 X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举办者为 ,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xxxx(出资单位或出资人): ,金额 xxxxx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有回报。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七条 XXX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XXX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XXX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XXX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董事会是XXX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者。

(二)XXX董事会由xxxxx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不得少于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或理事、委员等,应与决策机构名称相对应,以下写董事的地方同]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届董事会成员是:XXXXXXXXXXXXXXX

(三)XXX的董事会任期×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院(园、校)长;   

修改 XXX章程和制定XXX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xxxxx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XXXX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xxxxxx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董事会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XXX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聘任和解聘XX(院、园、校)长;   

制订和修改XXXX章程;   

制订发展规划;   

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XXXX的分立、合并、终止;   

XXXX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决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XXXX的法定代表人   

(一)XXXXX董事长[或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XXXXX行使法律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由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与董事会任期同)。任期满后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可以连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向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XXXXX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xxx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xxxxx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xxxxx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XXXXXX董事、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xxx位财务;

(二)对XXXX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XXXXXX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校长(或院长、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xxxx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XXXXXX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或院长、园长、主任等)负责制,并可根据XXXX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XXXXX(学校、学院、幼儿园、培训中心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XXXX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XXXX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XXXX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xxxxx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院长、园长、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校长(院长、园长、主任)聘任期为×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四)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五)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学历、职称等专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 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单位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xxxxx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或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职代会(或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xxxx侵犯职工利益情况,监督xxxx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校长(院长、园长、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xx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   

(三)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有其他不适于担任校长(院长、园长、主任)情形的。   

第五章 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xxx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三十条  应当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三十二条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xxxx由校长(院长、园长、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三十五条  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第三十六条  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民间非营利财务和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八条  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xxx的积累,xxxxx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xxxx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配。

xxxxx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xxxxx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xxxx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xxx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xxx外投资。

第四十条 xxxxx的经费来源有:

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

开展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社会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xxxxx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xxxxxx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xxxxx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xxxxxx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xxxxxx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由xxxxxx董事会申请,经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xxxxx聘任校长、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及xxxxx举办者,按规定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查核准。

第四十四条 xxxx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等其他事项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xxxx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xxxxx的学生。应当在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xxxxx举办者代表、xxxxxx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xxxxx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xxxxx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xxxxxx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xxxxxx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xxxx手续,得到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批准后5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xxxx自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办xxxx终止。

xxxx自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法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xxxx经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xxxxxx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以前修订的本单位所有章程至本章程核准之日起自行作废。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董事会及其成员签章: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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