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19-03-13 17:08:39
发布时间:2019-03-13 17:08:39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王喜良
2015年11月26日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