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4 05:19:28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辽财采[2017]603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603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71222

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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