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5-06-10 01:20:20
发布时间:2015-06-10 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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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2009〕17号 | |||
宁波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 |
为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2009〕1号)精神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1.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
2.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否则,将按学校、学院和项目组以1.5:1.5:7的比例进行结余经费的结算。其中划归学校和学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均用于学科建设;归项目组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使用卡”,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支出。
本规定经第8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由社科处、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宁大政〔2006〕138号文件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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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研 经费 管理 办法 | |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09年4月10日印发 |
共印发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