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 乙肝携带者可担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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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乙肝携带者可担任公
务员
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实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体检通用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标准的基本特点,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与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的体检标准相比,《体检通用标准》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
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据悉,为把标准制定好,有关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共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十多次,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部门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拓宽政府决策的视野,标准还两次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另据了解,人事部、卫生部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今年,两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体检标准操作手册,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将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
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