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5 01:21:40

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县城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 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 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一年度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三、 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5--8时,中午1--5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清洁()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①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个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②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
五、 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干净;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
六、 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七、 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黄色马褂,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意外借,对有意破坏环卫工具与设施者,要严肃除理。
  八、 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日工资制和浮动奖励工资制,即当月出满勤、辖区卫生好、本人表现好的,月固定工资为200300)元,浮动奖励工资为1--601--120)元,全部兑现。相反,不出满勤,卫生一般,缺勤旷工、违反劳动合同书第九条条款的,月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不能全部兑现。对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末位淘汰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环卫所召集所有清洁、清运工人进行民意测验,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和所里对清洁、清运工人的工作表现的掌握和考评情况,被评为倒数第一名者,必须解聘。
九、 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
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
2、清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内工作,在辖区外乱转情况者,予以清退。
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使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
4、清运工清运垃圾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
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替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
 九、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加倍罚款。
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果皮箱内垃圾清挖干净送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2元。
3、清洁工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四自一包",要进行监督管理。
4、清运工清运垃圾,出现一处不彻底或不认真者,罚款5元,在15天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5、对清洁工、清运工实行日功效工资制,施行固定工资、浮动奖励工资与工作成绩挂钩的办法,即把每人每月的浮动奖励工资用于评比奖励。
           以上管理制度,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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