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威、黄列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08 18:59:46




韦威、黄列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
【案件字号】(202206民终928【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帅武【审理法官】刘帅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威;黄列满【当事人】韦威黄列满【当事人-个人】韦威黄列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威【被告】黄列满
【本院观点】黄列满于202125日向韦威出具的《借条》虽载明今借到韦威10万元,但韦威当天并未向黄列满交付《借条》所涉的10万元。从转账的时间来看,转账时间与《借条》的“今借到”时间不相符;从附言的内容来看,附言仅提及“工程款”,并无任何“借款”的相关表述。1/9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黄列满于202125日向韦威出具的《借条》虽载明今借到韦威10万元,但韦威当天并未向黄列满交付《借条》所涉的10万元。韦威主张,其于202128日向黄列满转账交付10万元,转账附言“小学项目教师周转房及附属工程款”为借款的用途。本院认为,从转账的时间来看,转账时间与《借条》的“今借到”时间不相符;从附言的内容来看,附言仅提及“工程款”,并无任何“借款”的相关表述。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10万元款项属于黄列满提前预支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黄列满虽然向韦威出具了《借条》,但韦威并未实际向黄列满交付该10万元借款,韦威向黄列满转账10万元系黄列满提前预支的工程款,故韦威诉请黄列满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韦威的诉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韦威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321:00: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25日,黄列满向韦威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韦威10万元,本人承诺该笔借款用于防城港市沙港新区小学项目食堂、教学C栋、教师周转房项目开支使用,借款期限为2021630日止。202128日,韦威向黄列满转账10万元,转账附言:小学项目教师周转房及附属工程款。韦威与黄列满于2020918日签订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韦威向黄列满分包港口区公车镇沙港新2/9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韦威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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