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23 15: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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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附件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计分标准 | ||||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指标 | 分值 | 计分标准 |
1 | 一、税务登记情况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情况; | 10分(扣完为止)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扣2分; |
2 | 纳税人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每次扣1分; | ||
3 | 纳税人依法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 | (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行为之一的,每项扣4分;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未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扣2分。 | ||
4 |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的情况;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立(变更)全部账号的,扣1分。 | ||
5 |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认定的情况。 | (1)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扣3分; | ||
6 | 纳税人依法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情况; | (1)纳税人虚假停业的,扣4分; | ||
7 |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 15分(扣完为止) |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扣3分; |
8 |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情况 | (1)纳税人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扣减6分; (3)纳税人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扣减3分; | ||
9 | 三、发票管理情况 | 发票开具情况; | 25分(扣完为止) |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每次扣3分; |
10 | 发票取得情况; |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每次扣3分; | ||
11 | 发票保管情况; | (1)未按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2分; | ||
12 | 发票缴销情况 |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每次扣2分; | ||
13 | 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 | 未按规定使用、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每次扣5分; | ||
14 | 防伪税控系统的保管情况; | 未按规定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遗失金税卡的,扣4分,遗失税控IC卡的,扣2分; | ||
15 | 四、纳税申报情况 | 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 | 20分(扣完为止) | 准期申报率=评定期内按期申报次数/评定期内应申报次数×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16 | 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申报准确情况; | 申报准确率=评定所属期申报的税款/评定所属期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查补的评定所属期税款,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
17 |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况 |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 ||
18 | 欠缴税款报告情况 |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2分; | ||
19 |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报告情况 |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每次扣2分; | ||
20 | 其他应报告事项情况 | 其他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涉税信息而未报送的每项扣1分。 | ||
21 | 五、税款缴纳情况 |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情况; | 15分(扣完为止) |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评定期内按期入库的税款/评定期按期入库的税款+评定期内逾期入库的税款+评定期末缴纳的新增欠税×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22 |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 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况 | 15分(扣完为止) | (1)纳税人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扣10分; |
23 | 不配合执法情况 | (1)依法到有关场所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被拒绝的扣2分;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资料的扣3分; | ||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2.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3.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4.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