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 组织部 人事部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12 05:57:54

中央纪委 组织部 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国家人事部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   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 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   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1213条的规定)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  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14条的规定)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15条的规定)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的规定)    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三、受处分人员的工资   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2、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四、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7、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9、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678条的规定办理。   

  

中央纪委 组织部 人事部处分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