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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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国务院 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几年来,政府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 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相当地提高了职工 的工资水平;同时,按地区和部门进行过一次或者几次的 工资改革,初步地建立了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这对于 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 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 是,工资的提高在年度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现象,1953年以 前提高较快,1954年和1955年则由于工业、基本建设、交 通运输等部门的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 的奖励、津贴制度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及时建 立,对职工的升级控制过紧,以及某些企业和工程单位有 停工窝工现象,因而上述这些部门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 的速度较慢,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不相适应,加之副 食品的价格有些上涨,以致一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还有 降低,这是政府工资工作的一个严重的缺点。在以往的 工资改革中,对于旧的工资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因 素还没有完全克服;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变 化,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以致在目前工资制度中还有 不少不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不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现 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必须努 力克服。
目前全国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潮正在不断地高 涨,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巩固和提高 职工的劳动热情,进一步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提高劳动 生产率,提前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 伟大任务,国务院现在决定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并且在 这个条件下,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 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 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凡 是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一律从 19564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前的政治 经济任务,根据职工工资的提高必须与劳动生产率的提 高相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又必须超过工资提高 的速度的原则,确定1956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 平均工资提高145%(如包括1956年新增人员在内,则为 13%左右)。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 以及现在的工资情况,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重工业部 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 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 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也应 该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现行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 和其他地区某些单位的工资,一般地也应该稍有提高。 三、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该采取和实行如下措施:

1.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 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和物价津贴给工 资制度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便于 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 物价生活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规定不同的货币工资标 准。对于物价高的地区为了避免出现过高的工资标准, 可以采取在工资标准以外另加生活费补贴的办法。生活 费补贴应该随着物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 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 差别。适当地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 准的差额;做到高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 工人的工资标准,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干井上工 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以 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现象。同时,为了使工人的 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 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 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进 行统一规定。每个职务的工资可以分为若干等级,高一 级职务和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对于技 术人员,除了按照他们所担任的职务评定工资以外,对其 中技术水平较高的,应该加发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 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加发特定津贴,务使他们的工资 收入有较多地增加。有些高级技术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 高于新定职务工资标准的,可以给他们单独规定工资,使 他们的工资仍然有所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和某些产业的 工程技术人员,如果目前按职务统一规定工资标准确有 困难的时候,可以单独规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但是必 须注意与实行职务工资的同类技术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 适当平衡,不能差别过大。
对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学 技术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除了按照他们的工资标 准发给工资以外,也应该加发特定津贴。
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各产业都应该制定切实 可行的推广计件工资制的计划和统一的计件工资规程, 凡是能够计件的工作,应该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实行计 件工资制。同时,必须建立并且健全定期(一般为一年) 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保证定额具有技术根据和比较 先进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由低到高, 逐渐增加,并且必须同时修改落后的定额。
5.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生 产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办法,积极建立和改进新产品 试制、节约原材料、节约燃料或者电力、提高产品质量以 及超额完成任务等奖励制度。
6.改进津贴制度。审查现有的各种津贴办法,克服

目前津贴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建立和健全生产上必需 的津贴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该按照他们主管的业务 范围在1956年内分别提出改进津贴制度的方案,报告国 务院批准实行,
四、地方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 制度,应该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技术水平和现在的工 资情况等条件,参照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 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上述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中央 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中央国营企业的工人和 职员的工资标准;条件差于同类性质的中央国营企业的, 其工资标准应该低于中央国营企业。
对于装卸工人和企业勤杂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由 各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 平衡后实行。
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 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它们的工资 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 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 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 合营的企业和由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 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
五、为了保证这次提高工资后职工的实际收入确实 得到应有的增加,生活确实得到应有的改善,在工资改革 的同时,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商业部门及城市和 工矿区的人民委员会,应该切实做好城市和工矿区的消 费品特别是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企业和企业主管 部门也应该重视这个工作,某些偏僻地区的工矿企业应 该在可能条件下增设生活供应机构;2.各企业应该积极 改善劳动组织,力求减少生产中的停工和基本建设工程 中的窝工现象;3.合理地使用企业奖励基金、医药费、职 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使这些费用对于改善职工生 活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产业、各地区必须力求完成和超额完成提高劳动 生产率计划、降低成本计划和上缴利润计划,以保证国家 积累的不断增加,为扩大再生产、增强国家的经济力量和 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创造更加可靠的物质基础。
六、工资问题是关联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工人 职员的物质福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务院各部门、 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应该特别予以重视,加强对工资工作 的经常领导,健全工资工作机构。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大 力做好这次工资改革工作,达到进一步发挥工资的物质 鼓励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不断高涨和逐步改善职工生 活的目的。
务院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提供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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