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26 1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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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1、项目建议书审批。
即立项审批,项目单位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中规定的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前期工作完成附件。附件包括:
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②项目占地预审意见或相关文件
③项目能耗评价审批文件
④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⑤项目对既(现)有工程、设施、自然人文资源、能源的运行、保护、开发有可能产生影响的,还要提供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文件(例如:对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对河流、水系可能产生影响的,占压矿产资源、影响文物保护的等)。
以上所列前四项每个报批的项目都必须提供,其余各项视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3、项目单位将可研报告及附件提交项目建设地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审批目录所规定的有权对项目进行审批的那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4、受理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审查行文提出审批意见,项目单位持审批意见办理其他基建手续。
6、审批部门负责批准项目初步设计。
7、项目建成后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