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09:02: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第六条 根据督查的方式和要求,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

  第七条 实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第八条 确定计划。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实地督查工作计划,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理由、时间安排等。

  办公厅对各司局报送的督查事项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安排,形成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经税务总局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年度中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调整计划。

  第九条 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办公厅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会商相关司局、省税务机关,经局领导批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税总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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