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9 23:44:02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金府发[2018]12

【发布部门】80903E002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8621

金山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792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金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海市加快诚信上海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重要手段,以践行信用承诺、健全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实施联合奖惩、加强诚信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重要保障,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促进诚信金山建设。

2.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通过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让群众和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坚持失信惩戒。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大对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加大对公务员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既的新型政商关系。

3.工作目标

2018年底,政务诚信工作各项配套机制基本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完善、政务信用评价与监测体系有效运转,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各重点领域政务失信现象明显减少。到2020年,政务失信记录实现主体全覆盖,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全面建立;各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显著提升。

二、推进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建设

1.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归集、共享与公开机制

以政务诚信三清单为抓手,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政务诚信三清单编制工作培训会,指导、推动各有关单位按照规范,将单位及其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涉及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议案提案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绩效考核、投诉举报及其他问责处理等信息,分别编制目录,上报数据,纳入上海市政务诚信子平台(以下简称政务诚信平台)。以汇总归集的政务诚信记录为基础,构建政务诚信档案,并严格按照各有关单位确定的有效期限、公开属性和共享范围进行公开与共享。(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其他区有关单位,各街镇、工业区)

2.建立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依托政务诚信平台,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编制、运用政务诚信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及其公务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环节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而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单位及其公务员,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失信单位及其公务员对失信情况进行书面说明、限期整改,并可同时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申请、政府发债、投资项目审批、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申请、评先评优、绩效考核、表彰评优、人员录用、职级晋升等环节采取相对应的限制措施,进行失信惩戒。

探索在特定领域制定联合惩戒备忘录,明确备忘录签署成员单位、惩戒范围、惩戒措施等内容,联合惩戒行动由申请单位主动发起,联合惩戒备忘录签署单位应主动响应,并及时将联合惩戒的实施结果反馈至发起单位。(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法院,其他区有关单位,各街镇、工业区)

3.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纵向政务诚信考核机制,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政务诚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和效能评估的重要参考,并逐步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同步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区政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拓宽民意诉求渠道,以便群众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将核实无误的投诉举报和舆情监测信息及时纳入到政务诚信平台。(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区委宣传部,其他区有关单位,各街镇、工业区)

4.建立政务诚信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机制,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信息。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务员局,其他区有关单位)

三、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采购人的信用管理。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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