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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15 13: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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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9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二、调整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6。
三适当倾斜。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调整对象,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19〕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2019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根据中办发〔2019〕29号和鄂办发〔2019〕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纳入经办的,由原单位垫付,实际经办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