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子贡赎人让金”看儒家的道德、伦理、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5-10-24 07:05:28

子贡赎人让金看儒家的道德、伦理、法律关系

作者:刘增光

来源:《江汉论坛》2014年第04

        “子贡赎人让金的故事并不见于《论语》、《孟子》、《荀子》、《礼记》诸书,但是却辗转收录于《吕氏春秋·察微》、《淮南子·齐俗训》、《说苑·政理》等诸篇之中。这表明,这一故事在先秦至汉代这段时期内流传相当广泛,颇受当时人的关注。揣测其因,一方面是这个故事很可能涉及到孔子之遗言和道德教训——孔子对子贡之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评价。尤其是子贡赎人让金子路拯溺受牛的故事一并出现,作为截然相反的两个事例,孔子予以了相应的评价,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备载其中,共同组成了一个让后世人取法的实例。另一方面,则是冈为孔子对子贡行为的评判多少与人之常情有些相悖。子贡赎人而不取金的行为在通常看来本是道德高尚之表现,为何会遭孔子批评?而子路拯溺受牛,在通常看来是不廉洁的表现。却受到了孔子的赞许?从这两件事孔子的评论中反映出在为政化俗的领域道德与政治的平衡和沟通问题。具体说来,即是儒家如何考量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的关系,或曰个人美德与社会整体福祉的关系。另外,在前一故事中,子贡之行为实则违背了鲁国之法,透过孔子的评论,我们也可以看到儒家对于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处理态度,即以道德统领法律,但并不全然废弃刑法。故事虽小,但却五光十色地反映出了儒家思想中道德、法律、政治之复杂关系。本义认为,这一故事虽并未见载于先秦儒家的主要典籍巾,而是首先载于秦汉之际的杂家著述中,但这一故事必当归为儒家性质,并将在与法家、名家的对比分析中,揭示这一故事的儒家性。

        一、故事与演变

        “子贡赎人让金子路拯溺受牛的故事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察微》:

        使治乱存亡若高山之与深貉,若白垩之与黑漆,则无所用智,虽愚犹可矣。……故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从“子贡赎人让金”看儒家的道德、伦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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