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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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桂财建[2013]369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13369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附后),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事项
编制申报材料以及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阶段须相应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由独立章节组1/2





成,预算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资金来源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编制方法、采用的
预算标准及数据计算、特殊说明事项、预算表格等六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具体项目预算。自治区直属项目、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施工设计项目预算应报财政厅投资评审;其他项目预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资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审定具体项目预算并下达项目预算上限控制价。
预算编制标准根据工程实施地点情况、工程内容、主要工程的性质等选用相应的定额,原则上以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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