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教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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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现基础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教学规程是对全区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通常性、基本性和基础性要求。本规程包括:教学管理职责、课程管理、教学制度、教学过程、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内容。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教学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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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制度、标准,指导检查各地教育教学工作。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学工作,指导所属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教学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教学规章制度,使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力量,加强中小学教学研究指导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有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教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第三章课程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课程计划、意见和规定,并按照课程设置和标准组织实施教学。要制订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好任课教师、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正确实施学校课程。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超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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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课程管理的责任人,负责领导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校长要认真学习课程计划、标准,钻研课程与教学业务,有目的、有计划地深入到课程建设和实施的各个实践环节,及时研究、引领、指导、调控和改进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课程管理的组织系统,形成由决策规划、组织实施、评价反馈、管理保障等环节组成的学校课程管理网络,保证课程计划规范有序地实现校本化实施。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课程委员会提出本学期各年级课程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各年级教学,各年级备课组负责落实课程计划。学校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学校的社区环境、学校资源情况及学校原有的办学风格,设计和编制学校课程计划。学校课程计划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着眼于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个性发展,立足于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教师应认真学习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认真钻研教材,并对教材进行有效利用和再度开发。提倡教师对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比较研究,依据教学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重新编排。教师应注重对各种教学资源的精选、加工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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