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07 11:30:25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 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 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 挂安全标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 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 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 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 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 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 六、 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 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 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 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 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 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 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 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施工组织

第一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

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

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

第三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

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章 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

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

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六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二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

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一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厂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三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动土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四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厂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三十八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三十九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七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

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三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五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

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四十九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一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

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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