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4-28 07:04:11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答: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什么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单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总共有以下几种。分别为:

  ①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   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常见的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也就是纳税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不论此收入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负担,以何种形式支付。

 

  4、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

  答:分三点来回答:

  ①   计算天数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来看,即从11日至1231日中计算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重新计算天数。

  ②   计算纳税人在境内是否居住超过90天(183天)时,入境当天算一天,出境当天不算。但港澳人士当天往返大陆的,应该算一天。

  ③   计算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时,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境内居住,不扣减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离境超过90天,便不构成当年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5、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说明,台湾未与祖国大陆签定税收安排,适用90天的规定。

 

  6、大多数的“三来一补”企业帐册不健全,帐上没有反映工资薪金的支付,如何确认外籍员工的收入是否境内支付?

  答:若凡是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有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会计帐薄中记载,均视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因此,“三来一补”企业虽然帐上没有反映工资支付,也应确认其外籍员工的收入在境内支付。

 

  7、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香港居民A2003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不足1年,其中,他在200311月份在大陆工作20天,香港工作10天,共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相当于2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大陆公司支付30000元人民币工资,则A11月应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000+300004800)×30%3375]×20/20+10=6790

 

  8 如何界定纳税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时间?

  答: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天数;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另外,上述第4问提到,港澳人员计算居住天数时,当天来回的算作一天;而在计算工作天数时,当天来回应算作境内工作半天,境外工作半天。

 

  9 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是什么?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答: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内任职期间,不论是在境内工作还是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就要全额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高层人员任职的企业帐册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或高层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而企业帐上没有反映支付高层人员工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薪收入,并视同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一个例子说明高层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香港居民B君从200311日起担任境内某外企总经理,由该企业支付每月工资50000元,同时外方总机构也支付30000元,03年来华工作天数累计为180天,其中8月份全月在境外。则B8月份在大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4800)×30%3375=10185

 

  10、若纳税人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已构成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有所得和来源于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也就是说,应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收入和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无需在中国缴税。举一个例子说明计算方法:

C君是境内某企业的外籍雇员,20021120031231来华工作,其中20034月从境内企业取得当月工资30000元,另外从境外公司取得当月境外工作津贴10000元,C034月份境内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则当月境内个人所得税应计算如下,

  [30000+100004000)×25%1375] ×{1[10000/10000+30000]

  ×[10/10+20]}=6806.25

 

  11 对于纳税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应如何在境内纳税?

  答: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在境内申报纳税。如果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183天)的,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计算五年期限。

 

  12 针对27号文要求,境外人士应就其以前年度应在中国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收入重新在今年内补缴。但存在部分香港人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以前年度取得境内、境外收入时,未分开向香港和大陆申报纳税,而是已把收入全额在香港申报了税款。如今,在向大陆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时,涉及双重征税,如何处理?

  答:这涉及到税收主权问题,需要由两个征税主体进行协调。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这部分人仍应该如实向大陆补缴税款。

 

  13 以探亲原因入境,并长时间居住于我国境内的人士,如,以陪伴在大陆办厂的儿子为由,长时间在大陆居住的人士,应否向大陆申报纳税?

  答:若此人事实没有在境内工作,且没有取得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境内企业作为工资支付单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或未如实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此境内企业如何处理?

  答:境内企业作为工资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另外,如果个人在境内企业受雇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但此境外企业是境内企业的关联方,则,虽然境内企业不是工资支付单位,也已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

  答:(1)外交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外籍个人取得的哪些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④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⑤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哪些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17号规定,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报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华侨从海外汇入的侨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②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440号

  6、外籍职员在华的住房费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入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哪些暂免征收项目?

  ①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③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条第①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④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来华定居境外取得的退休金、年金如何征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其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外国公司外籍雇员所得有哪些征免规定?

  答:(1)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①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②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③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2)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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