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
发布时间:2019-03-23 2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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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2]3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1〕103号)
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
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万;村庄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或1:2000(同一个设区市内基础图件要采用相同的比例尺)。
1.4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无独立法人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调查至其所属的行政村。
1.5 数学基础
1.5.1 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5.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5.3 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6 精度要求
1.6.1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1.6.2 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