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8-10-18 12:41:2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XX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经过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我方就原被告为雇佣法律关系无异议。

二、就本案事实,我方有异议,原告所称事情经过完全不符合事实

1、原告事故发生时,被告并不在场。

2、被告车辆并未故障或损坏,而是一直处于工作运动状态。

3、被告所顾司机一直在车辆上工作,并没有过停止车辆让原告检查的行为。

4、原告并未与被告司机有过对话,而是一直在工作。

5、就原告如何遭受损害,被告及其雇佣司机完全不知道原告是什么时间、被什么致害。

三、本案被告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原告对其损害有严重过错,应减轻被告责任。

本案被告在雇佣原告时明确告知过原告关于其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知识,原告也明示表述知晓;对于原告是如何受伤的,被告及其雇佣司机并不清楚,在被告雇佣司机驾驶车辆正常工作时,原告未经允许,私自攀爬工作车辆,致使其遭受侵害的行为,原告应负有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可以减轻被告责任。

、本案所产生费用适用标准我方有异议。

1、医疗费167957.5元(含第一、第二次医疗费)我方予以认可无异议。

2、误工费21037170元,我方有异议,自原告损害发生之日2017922日至定残日前一日2018417日,其实际天数应为208天,而非原告所称210天;原告XXX住址为XXXXXX号,其误工费标准应按XX标准,即其计算方法为: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58455元/365天)X误工时间(208天)=33321.6元,而非原告所称37170元。

3、对护理天数、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有异议。自治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中明确表示“病人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休息期间全程陪护1人”,故自原告2017923日住院至医嘱指定休息日最后一日20171130日,共计69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法条中讲医嘱表述在鉴定书前,故应当认为在医嘱与鉴定书并存时,应首先适用医嘱,故其护理天数应为70天,其护理费计算应按兵团标准,即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58455元/365天)X误工时间(69天)=11053.8元。

4、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5、对营养费标准及天数有异议。原告主张营养费每天30元按180天计算,我方不认可,因第一次住院医嘱中有加强营养、全休一个月等内容,加之其住院期间39天,共计69天,而第二次住院无加强营养内容,另对于营养费医嘱并无规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我方认为原告所主张营养费30元每天过高,应以1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更为妥当,故营养费应为69天计乘以每天10元等于690元。

6、对两处8级伤残赔偿金系数及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我方有异议。原告主张系数为33%,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系数较高,根据伤残系数可知8级伤残系数为30%,另一处8级伤残应按伤残附加系数算,但原告主张伤残附加系数为3%,其于法无据,确属过高,我方认为另一处8级伤残其伤残附加系数认定为2%较为合适。与原告误工费适用标准相同,原告xxx住址为xxxxx号,其适用残疾赔偿金标准应为xxx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86元计算,故伤残赔偿金应为17786元乘以32%乘以20年等于113830.4元。

7、对原告主张鉴定费1950元无异议。

8、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有异议,我方认为过高,我方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

9、对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我方有异议,我方认为应按与本案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交通发票计算或一次给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四、被告在原告治疗期间已支付原告172021.5元,应从减轻被告责任后被告所应赔偿金额中扣除。

自原告2017922日发生侵害后,被告通过银行打款、现金支付等方式分36笔给原告支付172021.5元,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12017922日支付门诊费用435.34元;22017922日住院费用4257.34元;32017922日救护车费用3500元;42017923日支付原告其他费用620元;52017923日支付原告其他费用150元;62017923日支付原告其他费用1070元;72017923日支付原告其他费用200元;82017923日支付原告其他费用20元;92017923日支付原告取药费661.52元;102017923日支付原告取药费107.3元;112017923日支付原告住院预交金10000元;122017923日被告通过xxx县农村信用社打款给原告10000元;132017926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5000元;142017930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1900元;152017930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2900元;162017101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300元;172017101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4900元;182017102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300元;192017102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4700元;202017103日被告通过xxx县农行打款给原告10000元;212017104日支付原告5000元;222017106日支付原告7000元;232017107日支付原告7000元;242017108日支付原告6000元;252017109日支付原告5000元;2620171010日支付原告2000元;2720171011日被告通过农行打款给原告5000元;2820171011日被告通过农行打款给原告2000元;2920171013日支付原告5000元;3020171015日支付原告3000元;3120171016日支付原告3000元;3220171018日支付原告500元;3320171018日被告通过农行打款给原告1000元;3420171018日被告通过农行打款给原告1500元;3520171019日支付原告3000元;3620171021日支付原告2000元。

综上,原告赔偿标准应适用xxx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各项赔偿项目天数也应以医院医嘱为准,且原告对其所受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严重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35条之规定,原、被告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减轻责任,我方建议被告负60%责任,原告负40%责任。

请求法院已发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xxx

x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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