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12-22 19:16:44




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3409【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燕【审理法官】王燕燕【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燕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燕
【当事人-公司】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振华王仔濛【代理律所】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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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燕
【被告】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燕与被上诉人郑州翰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
【权责关键词】催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补充上诉意见辩称:一、上诉人在双方合同履约过程中,一直处于消极、怠慢状态,而非积极推动合同目的的实现。首先,根据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判决可知,在2015年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已对首付款的支付做了特殊安排。但在合同签署后,上诉人迟迟不予履行自身义务,还屡次通过明显拖延手段延迟履行期限,本身就已严重有失诚信。其次,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了房屋建设义务,并在约定交付日期之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且被上诉人已按期向上诉人及其他业主寄发了收楼通知。但直到本案二审阶段,上诉人仍然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意欲借此谋取不当利益。而根据上诉人一审《起诉状》描述,其将未收楼的理由竟然描述为“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房条件为由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事实上,涉案房屋楼上、楼下、隔壁业主均已办理收楼,李燕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再次说明其消极且有失诚信的履约状态。二、上诉人的多处表述不合常理,且逻辑自相矛盾。体现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非善意履约状态。自2015年被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以来,便深陷诉讼,合同目的一直未能实现,这也给双方持续造成伤害,一审判决公平合理,也符合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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