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14 14:14:06

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充分维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日工资用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小时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单位以承包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已按有关规定提取承包奖等效益工资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六、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

  七、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八、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职工,应按第四条 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十、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199591日起执行。待人事部制定统一规定后,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