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出租人是否要为租客背锅
发布时间:2023-11-21 14:12:31
柜台出租人是否要为租客背锅作者:文/章骋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7期2018年11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租用他人场地卖家具,买家发现家具不是真品,要求提供场地的柜台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柜台出租人对此若无欺诈故意,不应与商家一起背锅。买家具买到赝品,告了“和尚”又告庙2013年11月25日,江苏江阴人陆国平与常州人胡敏毫签订《定/销货单》(编号0032070一份,《定/销货单》载明“购货方陆老板、供货方元亨利,供货方地址常州市武进红星美凯龙武南路599号元亨利展厅,商品品名:皇宫圈椅(三件套、明式圈椅(三件套,上述货品材质为交趾黄檀,总价为7.28万元”。供货方签字处除凯隆达家具销售中心营业员王惠娟签字外,还加盖了元亨利800471字样的长方形印章。该《定/销货单》购物须知第9条约定,“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至商场收银台统一交款,并加盖商场售后服务专用章”。上述《定/销货单》签订时,陆国平即以现金方式付款3万元。2015年1月,陆国平通过刷卡方式向莫凯贻(系胡敏毫之妻名下的银行卡付款4.28万元。付清货款后,凯隆达家具销售中心分两次向陆国平送货。另查明:凯隆达家具销售中心于2010年10月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莫凯贻,并于2015年10月注销。2012年8月15日,红阳家居与莫凯贻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红阳家居作为甲方将D8056-8058租赁场地(展位租赁给莫凯贻(乙方用于本合同约定商品的经营,乙方租赁甲方本合同所涉租赁场地(展位用于经营红木类商品。约定经营品牌为元亨利,租赁期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2015年8月23日,双方再次签订从2015年9月起为期八个月的租赁合同一份。2015年11月,北京元亨利硬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利公司因与莫凯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2016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陆国平在莫凯贻处购买的“皇宫圈椅”“明式圈椅”家具非元亨利公司生产,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莫凯贻销售该家具的行为构成侵害元亨利公司商标专用权。该判决即日起生效。确定卖家所售家具并非正品后,陆国平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莫凯贻签订的《定/销货单》;判令莫凯贻、胡敏毫立即退还自己已支付的货款7.28万元,并要求二人支付自己的定金1.456万元及三倍的赔偿金21.84万元;要求判令红阳家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目前案件所涉家具均在陆国平家中